创远信科(920961):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20:51:43 中财网

原标题:创远信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B座 16-21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haotai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目 录

释 义 ................................................................................................................................................. 5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8
问询问题一 ................................................................................................................................... 8
问询问题二 ................................................................................................................................... 9
问询问题五 ................................................................................................................................. 10
第二部分 本次交易相关情况的更新事项 ................................................................................... 14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 14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18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21
四、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 21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 21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 28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28
八、 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 29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31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资格 ...................................................................... 34
十一、 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 .......................................................... 34
十二、 结论意见 .................................................................................................................. 34
附件一 .................................................................................................................................. 3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大成证字[2026]第 157号

致: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创远信科的委托,担任创远信科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格式准则 56号》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创远信科本次交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由 2025年 12月 31日调整为 2026年 3月 31日,本次交易的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4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3月 31日,本所就自 2025年 12月 31日至 2026年 3月 31日期间或补充事项期间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更新,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创远信科申请本次交易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告。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创远信科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大成、本所律 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公司、创远信科、上 市公司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 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远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5年 12月 26日出具的《北 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6年 2月 9日出具的《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6年 6月 4日出具的《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6年 8月 14日出具的《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重组报告书(草 案)》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三次修订稿)》
《审核问询函》《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创远电子等14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微宇天导100.00% 股权,并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
标的公司、微宇天导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上海创 远天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微宇天导 100.00%股权
湖南卫导湖南卫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创远电子上海创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元测信息元测信息技术(成都)有限公司
中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源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创远电子等 14名交易对手方
北斗基金上海北斗七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微核投资海口微核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元藩投资天津元藩专精叁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信息服务中心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湖南信用体系办公 室湖南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
《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格式准则 5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5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类第 1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
《公司章程》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包 括其后不时修订的文本
《审计报告》中汇出具的《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审计 报告》(中汇会审[2026]13163号)
《资产评估报告》天源出具的《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上海微宇 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资 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5]第 1147号)
《加期资产评估报 告》天源出具的《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涉及的上海 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加 期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6]第 0613号)
报告期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 1-3月
补充事项期间《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期间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市场竞争格局、在手订单及意向订单、历史订单转化率、本次评估预测情况等,量化分析本次业绩承诺指标及超额业绩奖励比例的设定依据及合理性。(2)超额业绩奖励的预计规模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3)相关业绩奖励和承诺安排是否符合《上市类第 1号》1-2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询问题一)

因报告期发生变化,相应更新回复内容如下:

(一) 结合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市场竞争格局、在手订单及意向订单、历史订单转化率、本次评估预测情况等,量化分析本次业绩承诺指标及超额业绩奖励比例的设定依据及合理性。


??

1. 在手订单及意向订单、历史订单转化率

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标的公司在手订单金额(已签订合同未完
成最终结算金额,不含已中标未签订合同金额)为 13,754.50万元,标的公司历史订单转化率情况如下:


项目2026年 1-3月 签订的合同2025年签订 的合同2024年签订 的合同2023年签订 的合同2023年以前 尚未转化为 收入的合同
2026年 1-3月 转化率8.55%9.03%5.65%0.85%-
2025年转化率 52.52%33.40%11.48%3.82%
2024年转化率 -47.62%42.17%7.08%
2023年转化率 --43.60%84.65%
累计转化率8.55%61.55%86.67%98.11%95.54%
注:当期订单转化率=当期签订的合同在对应期间的含税收入/当期签订的合同金额。累计转化率=当期签订的合同在后续期间的累计含税收入/当期签订的合同金额。


由上表可见,标的公司 2023年、2024年的历史订单转化率分别为
98.11%、86.67%,转化率较高;2025年历史订单转化率为 61.55%。

根据历史订单转化率数据,标的公司在手订单转化为收入的可能性
较高。


??

二、 请上市公司说明:(1)结合标的公司近三年历次股权变动背景及经营业绩等因素,进一步说明 2023年以来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况,相关转让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代持还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资金占用等相关利益安排,并说明应对措施。(2)应春生和应仁龙将持有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陈激宇的背景及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结合陈激宇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款项支付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问题二 问题 1、关于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一) 结合标的公司近三年历次股权变动背景及经营业绩等因素,进一步说明 2023年以来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
输送情况,相关转让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代持还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资金占用等相关利益安排,并说明应对措施

经核查,标的公司设立于 2015年 11月,2023年以来累计发生 4次
股权转让和 2次增资。


1. 结合标的公司近三年历次股权变动背景及经营业绩等因素,进一步说明 2023年以来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1)标的公司近三年历次股权转让变动基本情况

??

(2)标的公司经营业绩

标的公司 2022年以来经营业绩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2026年 1-3月 /2026.3.312025年 /2025.12.312024年 /2024.12.312023年 /2023.12.312022年 /2022.12.31
营业收入4,127.7722,526.2721,156.6915,941.7912,349.80
净利润1,671.096,357.163,590.681,442.902,505.81
净资产39,413.8837,742.9228,046.0716,676.258,802.89
注:2022年数据未经审计

??

三、 请上市公司说明:(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或市场内相关业务价格等,说明前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2)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具体变动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未来规范关联销售、保障销售公允性的具体措施。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3)标的公司对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询问题五)

(一)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或市场内相关业务价格等,说明前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

1. 关联采购情况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项目2026年 1-3月2025年度2024年度
创远信科频谱仪分析仪、矢 量信号发生器等金额-35.6238.78
      
  占采购总额比例-0.40%0.40%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进行原材料关联采购,采购
金额分别为 38.78万元、35.62万元和 0万元,占采购总额比
例分别为 0.40%、0.40%和 0,具体采购内容为频谱仪分析仪、
矢量信号发生器等。


??

2. 关联销售情况

(1)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项目2026年1-3月2025年度2024年度
创远信科定位导航授时(PNT)仿真 测试、导航电磁环境测试金额0.31324.31692.21
  占营业收入 比例0.01%1.44%3.27%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进行关联销售,销售金额分
别为 692.21万元、324.31万元和 0.3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
分别为 3.27%、1.44%和 0.01%,具体销售内容为定位导航授
时(PNT)仿真测试、导航电磁环境测试和提供维修服务。

2024年关联销售金额较大,主要系向其销售定位导航授时
(PNT)仿真测试系统所致。


??

(二) 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具体变动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未来规范关联销售、保障销售公允性的具体措施。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 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具体变动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
易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主要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 1-3月 2025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关联销售0.320.32167.75132.13
当期营业收入4,127.778,405.2620,446.4142,913.83
关联销售占比0.01%0.00%0.82%0.31%
关联采购0.31-946.92622.61
当期营业成本1,153.193,828.689,309.7218,913.22
关联采购占比0.03%0.00%10.17%3.29%

??

(三) 标的公司对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
1. 标的公司对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对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名 称2026年 3月 31日 2025年 12月 31日 2024年 12月 31日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创远信科122.4724.40380.8126.98836.6262.27

标的公司对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主要受项目整体安排、付款
审批流程等因素影响,实际回款时间与产品验收通常存在较长的时
间间隔。创远信科期后回款良好,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较小,不会
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标的公司对创远信科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 3月 31日2025年 12月 末2024年末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122.47380.81836.62
期后回款金额(截至2026年6月30日)0.35249.34836.62
回款比例0.29%65.48%100.00%

标的公司对创远信科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
第二部分 本次交易相关情况的更新事项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1.1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1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1.2.1 标的资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 标的资产”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2 交易对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2 交易对方”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3 交易对价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3 交易对价”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1.2.3 交易对价”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4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4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5 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5 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6 发行方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6 发行方式”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7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7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8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1.2.8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9 发行数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1.2.9 发行数量”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10 锁定期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0 锁定期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11 过渡期损益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1 过渡期损益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12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2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13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3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1.2.13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14 减值测试补偿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4 减值测试补偿”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15 超额业绩奖励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5 超额业绩奖励”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3 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3 募集配套资金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4 本次交易的性质

1.4.1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经审计的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元测信息的财务数据以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项目标的公司 (a)元测信息 (b)交易作价 (c)选取指标 (d)=max ((a+b),c)上市公司 (e)指标占比 d)/(e)
2026年 1-3 月 /2026.03.31资产总额51,570.74200.0088,630.0088,630.00134,989.4265.66%
 资产净额39,413.88200.0088,630.0088,630.0076,748.66115.48%
 营业收入4,127.77--4,127.774,336.0595.20%
2025年度 /2025.12.31资产总额51,711.25200.0088,630.0088,630.00137,040.3664.67%
 资产净额37,742.79200.0088,630.0088,630.0077,482.29114.39%
 营业收入22,526.2720.46-22,546.7320,446.41110.27%
2024年度 /2024.12.31资产总额41,737.92200.0088,630.0088,630.00131,874.5967.21%
 资产净额28,046.07200.0088,630.0088,630.0077,371.95114.55%
 营业收入21,156.695.60-21,162.2923,269.4190.94%
注 1: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注 2:上市公司 2024年度、2025年度相关数据,标的公司 2024年度、2025年度及 2026年 1-3月相关数据均已经审计;上市公司 2026年 1-3月相关数据,元测信息 2024年、2025年、2026年 1-3月相关数据均未经审计。


根据上述计算,本次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交易标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均达到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 50%以上,且营业收入和资产净额均超过 5,000万元,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北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1.4.2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4.2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4.3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4.3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2.1 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2.1.1 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2.1.1 基本情况”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2.1.2 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创远信科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创远电子38,762,63227.1370
2陈忆元8,915,3646.2415
3吉红霞7,115,2384.9812
4冯跃军3,600,0382.5203
5北京天星江山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2,197,0001.5381
6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 划1,513,8031.0598
7陈向民1,353,0820.9473
8张志强1,060,0000.7421
9李锦海930,2670.6513
10郑友满760,9580.5327
合计66,208,38246.3513 

2.1.3 主要历史沿革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2.1.3 主要历史沿革”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2.2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2.2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更新如下:

2.2.1 非自然人交易对方

2.2.1.1 北斗基金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北斗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北斗七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弄 1幢 601室
成立时间2019年 02月 19日
注册资本85,1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 伙人北斗七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卫凯)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10000MA1FL6CD66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北斗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份额比例
1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 份有限公司21,012.345724.69%
2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21,012.345724.69%
3中兵北斗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21,012.345724.69%
4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10,506.172812.35%
5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 有限公司6,303.70377.41%
6上海市杨浦区金融发展服务中 心4,202.46914.94%
7北斗七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1,050.61731.23%
合计85,100.00100.00% 

2.2.1.2 微核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微核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海口微核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海马二横路椰海商务楼C栋五层 A03号
成立时间2023年 09月 19日
注册资本2,2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 伙人北京智楹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静)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69006MACXYELR7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专业设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微核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份额比例
1梁淑芳1099.4549.975%
2李静439.7819.990%
3李刚219.899.995%
4刘大平219.899.995%
5刘大维219.899.995%
6北京智楹科技有限公司1.100.050%
合计2,200.00100.000% 

2.3 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2.3 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均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除尚需取得的批准及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程序,该等授权及批准合法、有效。


四、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四、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5.1 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1 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2 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2 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3 标的公司的业务

5.3.1 主营业务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3.1 主营业务”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3.2 资质证书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3.2 资质证书”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4 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

5.4.1 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4.1 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4.2 不动产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4.2 不动产权”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4.3 租赁不动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4.3 租赁不动产”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4.4 商标权

自 2026年 5月 31日至 2026年 7月 31日期间,标的公司存在 1项新增商标,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5.4.5 专利权

自 2026年 5月 31日至 2026年 7月 31日期间,《法律意见书》正文“5.4.5 专利权”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5.4.5 专利权”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4.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自 2026年 5月 31日至 2026年 7月 31日期间,《法律意见书》正文“5.4.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4.7 著作权

自 2026年 5月 31日至 2026年 7月 31日期间,《法律意见书》正文“5.4.7 著作权”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5 标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5.5.1 重大合同

(1) 借款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正在履行的银
行授信合同以及借款合同未发生变化。


(2) 担保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正在履
行的担保合同。


(3) 业务合同

1) 采购合同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提
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标的公
司生产经营环节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序号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
2026年 1-3月1长沙精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71.7924.24%
 2供应商四189.4716.90%
 3四川楚安科技有限公司115.0410.26%
 4供应商二73.456.55%
 5纳微星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69.036.16%
 合计 718.7864.10%
2025年度1大连明硕科技有限公司775.758.69%
 2供应商十四605.136.78%
 3长沙固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63.505.19%
 4湖南中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460.185.16%
 5南京朔为科技有限公司400.584.49%
 合计 2,705.1430.31%
2024年度1供应商一815.248.37%
 2上海海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1.235.35%
 3南京朔为科技有限公司421.864.33%
 4供应商二394.204.05%
 5南京瓴数科技有限公司356.643.66%
 合计2,509.1725.76% 

2) 销售合同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提
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标的公
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序号客户销售额占比
2026年 1-3月1客户八451.4410.94%
 2客户十342.578.30%
 3客户十六270.136.54%
 4客户二十二261.066.32%
 5客户四240.005.81%
期间序号客户销售额占比
 合计 1,565.2037.92%
2025 年度1客户四2,384.7310.59%
 2客户一2,347.5010.42%
 3客户十一1,586.557.04%
 4湖南中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1,244.075.52%
 5客户六1,194.745.30%
 合计 8,757.5938.88%
2024 年度1客户五1,830.628.65%
 2客户六1,697.648.02%
 3客户七1,350.956.39%
 4客户八1,153.575.45%
 5客户九1,133.195.36%
 合计7,165.9633.87%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