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股份(30034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20:41:48 中财网
原标题:华民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17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巷86号第六都兴业IEC大楼29楼)
4、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05人,代表股份数248,511,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45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名,代表股份数244,762,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00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199名,代表股份数3,74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0%。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欧阳少红女士、副董事长廖朝晖女士因公出差无法主持现场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公司董事邓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48,216,0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0%;反对27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7%;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956,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34%;反对2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45%;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1%。

2、《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48,200,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反对27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7%;弃权3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941,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92%;反对2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45%;弃权3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3%。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147,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5%;反对32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0%;弃权3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888,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13%;反对3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5%;弃权3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刘渊恺律师、杨纯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关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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