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00063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20:21:39 中财网
原标题:英 力 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英力特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于2023年8月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为进一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存款、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应收账款保理、金融担保、融资租赁、金融咨询等各类金融业务规范有序开展,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持续依托其专业金融服务赋能公司经营发展。

2.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家能源集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2026年8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会批准。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27476R,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L0022H211000001。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富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2层7单元201、202,3层7单元301、302。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为1,750,000万元,其中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比60.00%;中国神华占比40.00%。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富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2层7单元201、202,3层7单元301、302。

财务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二)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
1、2026年1-6月经营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财务公司总资产2,147.20亿元,净资产424.88亿元,2026年1-6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1.95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5.47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12.21亿元。主要财务数据请详见下表:
表1

项目单位2026年1-6月2025年1-12月
营业收入百万元1,194.834,251
利润总额百万元1,546.765,453
净利润百万元1,221.034,206
表2

项目单位2026年6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百万元214,719.82210,926
负债合计百万元172,232.24169,681
所有者权益百万元42,487.5841,245
注:上表财务数据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2、风险管理情况及指标
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根据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
部审计、信息系统等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的主要风险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如下:

序号风险指标监管要求2026年6月30日指标值
1资本充足率≥10.5%21.06%
2流动性比例≥25%81.46%
3贷款余额/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80%68.56%
4集团外负债总额/资本净额≤100%0.00%
5票据承兑余额/资产总额≤15%3.44%
6票据承兑余额/存放同业余额≤300%20.66%
7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资本净额≤100%16.49%
8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存款总额≤10%0.00%
9投资总额/资本净额≤70%65.20%
10固定资产净额/资本净额≤20%0.01%
3、其他事项
2026年上半年,财务公司未发生过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未发生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未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未受到过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对公司存放资金也不存在安全隐患;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关系为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应公司要求提供授信、存款、结算、贷款、融资租赁、委托贷款、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等金融服务。

如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新规定及时调整执行。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指国有四大银行,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的利率;财务公司对公司的贷款利率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其他各项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和金融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内,按照公司的要求或指示提供金融服务。

(二)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给予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包含法人账户透支)、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贷款、项目前期贷款、项目营运期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并购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债券投资等金融产品及服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通过资金结算系统为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公司实现对其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
3.办理公司内部转账结算,提供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4.协助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办理公司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6.为公司办理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电票集中管理服务及“国能票e融”产品;7.吸收公司的存款;
8.对公司提供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9.承销或分销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10.金融咨询服务:根据公司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公司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11.其他服务: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等);财务公司将与公司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公司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12.双方同意,在财务公司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财务公司可以向公司提供外汇存款、贷款、结算及结售汇等相关服务。

(三)交易限额的规定
非融资性保函、债券投资合计每日余额不高于42亿元人民币。

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吸收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人民币20亿元。

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每年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代理、结算、转账、投资、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票据承兑等服务)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或其他服务费用总额不高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协议期限
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双方有权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六、风险评估情况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的控制风险。财务公司及其业务合法合规,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关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严格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管控流程等均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存在重大风险。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8月11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本次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经营,本次关联交易根据自愿、协商、公平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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