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空调(600202):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晓雪、李宁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 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8月1日,公司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刊登于《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2026年8月17日,本次股东会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丁盛同志主持。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向 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时间安排为2026年8月16日下午15:00至2026年8月17日 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名, 持有公司股份 130,458,385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为 6名,持有公司 股份 944,100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1,402,485股。另外,公司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 集。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同意票超过参与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会议审议的议案 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汪晓雪、李宁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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