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振石股份(601112):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112 证券简称:振石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8 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因日常经营需要,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振石集团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振石集团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全资子公司振石华风(浙江)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振石华风(浙江)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3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振石华风(浙江)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25,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2026年5月18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6年为下属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总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振石集团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被担保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债务人:振石集团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0,000万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壹亿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5、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债务人:振石集团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6,000万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5.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5.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5.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5.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债务人:振石华风(浙江)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0,000万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债务人:振石华风(浙江)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30,000万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署的各类授信业务合同(包括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等)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本合同生效前已发生的债权,其中被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亿元;除本金外,基于该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也在担保范围之内,具体金额在清偿时确定,前述本金与各项从属费用之和构成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债务人:振石华风(浙江)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5,800万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5.1、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5.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有效控制并及时掌握相关主体的日常经营及资信状况。被担保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具备偿债能力。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属于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3月30日、2026年5月18日分别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5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实际放款)98,6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86%,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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