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
原标题:安培龙: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 股票简称:安培龙 股票代码:301413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AmpronTechnologyCo.,Ltd.)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1A栋201、1A 栋、1B栋、2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二〇二六年八月 目录 目录.............................................................................................................................1 释义.............................................................................................................................2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3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3 二、本次发行概要................................................................................................4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9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17 第二节发行前后情况对比.......................................................................................19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19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20 第三节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22 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23 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24 第六节备查文件.......................................................................................................28 释义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2:如无特殊说明,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的财务数据为合并报表数据。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2026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1月27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2026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6年5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6月26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1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的验资情况 截至2026年8月12日,本次发行获配的13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的全额资金汇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年8月13日出具的《验证报告》(众环验字(2026)0100025号),截至2026年8月12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收到认购资金人民币544,399,945.28元。 2026年8月1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安培龙指定账户中。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年8月1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6)0100026号),截至2026年8月13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469,472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4,399,945.2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0,519,192.2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3,880,753.04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9,469,472.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524,411,281.04元。 (四)本次发行的股权登记办理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最终为9,469,472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批准要求,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13号)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底价为48.12元/股。 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7.49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9.47%,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四)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的情况 1、发出《认购邀请书》情况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8月4日收盘后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 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包括49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8家证券公司、19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已经提交认购意向函的11名投资者以及前20大股东中的16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共计4家),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共计116家。 自本次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本次发行簿记前,保荐人(主承销商)收到18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新增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如下:
2、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6年8月7日上午9:00-12:0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24个认购对象提交的《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其中1个认购对象的出资方包含主承销商的关联方,认定为无效报价剔除。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共同核查确认,其余23个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外),均为有效报价。 上述24个认购对象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7.49元/股,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9,469,47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44,399,945.28元。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13名,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44,399,945.2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519,192.24元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3,880,753.04元,符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批准要求。 (六)股份锁定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最近一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发生重大交易。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关联关系核查及私募备案情况核查1、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本次发行对象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A、专业投资者B和专业投资者C,C1 C2 C3 C4 C5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 、 、 、 。本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2、关联关系核查 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作出承诺: 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接受前述主体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并保证配合主承销商对本单位/本人的身份进行核查。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安培龙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它补偿的情形。 3、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社保基金及公募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管理的社保基金、公募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娄底市兴娄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博成阳明良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及其管理的睿亿攀山十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睿亿投资攀山二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厦门证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证道嘉汇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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