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688686):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奥普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奥普特 股票代码:688686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PTMachineVisionTechCo.,Ltd.)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兴发南路66号之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特”、“发行人”或“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交所指定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奥普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8075 127,000.00 12,700,000 1,270,000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 万元( 张, 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27,000.00万元(12,700,000张,1,270,000手)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6年8月19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自2026年7月29日至2032年7月28日 2027 2 4 2032 7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十、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评级,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sti”,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第三节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2026 1509 2026 7 29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 年 月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2,7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27,000.00万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28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188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127,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6年8月19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奥普转债”,债券代码“118075”。 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设立情况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情况 发行人前身奥普特有限,是由陈炎景先生和李金齐女士依据中国法律于2006年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2006年3月15日,广东正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东正所验字(2006)0166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6年3月14日,奥普特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2006年3月24日,奥普特有限取得了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1900234722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奥普特有限设立时存在委托持股情况,其股权结构及代持情况如下: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 发行人是由东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8日,奥普特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奥普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业经天职国际审计的截至2016年5月31日的净资产 126,691,191.71元为基础,折为股份公司股本6,000万股。 2016年9月26日,奥普特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议案。同日,天职国际出具天职业字[2016]15315号《验资报告》,对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2016年9月27日,奥普特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6473896E的《营业执照》。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1、2020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查验,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2020 3176 2020 12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号)的核准,奥普特于 年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2,062万股。 2020年12月28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2265号),验证:截至2020年12月28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全部募集到位,募集资金净额为153,596.90万元。 2020年12月29日,经上交所出具《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0〕43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20年12月31日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奥普特”,股票代码为“688686”。 2021年2月5日,公司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册资本及企业类型的变更登记手续。 奥普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其注册资本为8,247.567万元,总股本为8,247.57万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股份2,062.00万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2021年11月22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向激励对象授予37.2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31.6840万股,预留授予5.5960万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具体事宜。2021年12月8日,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2021年12月8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27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1.684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3年5月30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发行人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及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同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1.6840万股调整为46.8923万股,首次授予价格由60.00元/股调整为38.9135元/股;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46名,可归属限制性股票共17.1463万股;同意作废首次授予部分26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2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3.5731万股。 2023年7月1日,发行人发布《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已完成归属,新增股份数量为17.1463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12,206.3992万股增加至12,223.5455万股。 2024年4月29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14.4037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18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计2.6344万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计11.7693万股)。 2024 9 23 年 月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 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与之相关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2024年10月15日,发行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3 2022 9 、 年 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查验, 2022年8月22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82,475,67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8股,合计转增39,588,322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2,063,992股。 2022年9月7日,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2022 9 29 年 月 日,公司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册资本及股本的 变更登记手续。 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5年3月17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向激励对象授予120.307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96.2460万股,预留授予24.0610万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具体事宜。2025年4月2日,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2025年4月2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4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6.2460万股。 三、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股本结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22,235,455股,其中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卢治临、卢盛林兄弟。卢治临直接持有公司29.85%股份,通过宁波千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2.51%股份,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公司32.36%股份;卢盛林直接持有公司29.20%股份,通过宁波千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2.46%股份,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公司31.66%股份。综上所述,卢治临、卢盛林兄弟合计持有公司64.02%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许学亮、宁波千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未发生变化。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卢治临、卢盛林兄弟的简历情况详见本尽调报告“第五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调查”之“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经历”之“(一)董事主要工作经历”。 2、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情况 (1)许学亮 许学亮的简历情况详见“第五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调查”之“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经历”之“(一)董事主要工作经历”。 (2)宁波千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治临、卢盛林兄弟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奥普特是一家主要从事机器视觉核心软硬件产品和运控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以机器视觉软硬件产品为主,依托机器视觉技术向传感器、运控产品线延伸,用先进技术及产品助力客户精益生产、降本增效,快速为客户提供智能、前沿的自动化核心产品及解决方案。 奥普特成立于2006年,是我国国内较早进入机器视觉领域的企业之一。在成立之初,以机器视觉核心部件中的光源产品为突破口,奥普特进入了当时主要为国际品牌所垄断的机器视觉市场。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公司坚持“深耕优势、以点带面、以面促点、逐个突破”的发展路径,将产品线逐步拓展至其他机器视觉部件。奥普特拥有完整的机器视觉核心软硬件产品,自主产品线已全面覆盖视觉算法库、智能视觉平台、工业AI、光源、光源控制器、工业镜头、工业相机、智能读码器、3D传感器、测量系统。同时,奥普特以核心光学技术为基础,加大在先进工业传感器领域的研发投入,持续推出多品类工业传感器;结合资本优势,在运控产品领域进行布局,并购成熟协同企业,拓展产品线。以此为基础,公司能够向下游客户提供各种视觉、传感器及运控产品等自动化核心零部件产品及解决方案,提升客户粘性及公司竞争力。 第五节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127,000.00万元(12,700,000张,1,270,000手) 2、向原A股股东发行的数量: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奥普转债为1,113,307,000.00元(1,113,307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7.66%。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7,000.0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28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比例:原股东优先配售1,113,307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7.66%;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154,444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2.16%;主承销商包销2,249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18%。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0名债券持有人明细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183.31万元(不含税),具体包括: 单位:万元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127,000.00万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113,307手,配售金额为1,113,307,0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7.66%;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数量为154,444手,认购金额为154,444,0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2.16%;主承销商包销数量为2,249手,包销金额为2,249,0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18%。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此前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余额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8月4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35607号)。 第六节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批准情况 奥普特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事宜已经2026年2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6年2月25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6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年7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于2026年5月28日通过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并于2026年6月30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09号)。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人民币127,000.00万元 4、发行数量:1,270,000手(12,700,000张)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27,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5,816.69万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127,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一)存续期限 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6年7月29日至2032年7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票面金额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三)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10%、第二年0.30%、第三年0.60%、第四年1.0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 (四)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8月4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7年2月4日至2032年7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五)评级情况 中证鹏元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sti 定”。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享有其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信息知情权;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 ()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7)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 ()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债券受托管理人提议;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50.0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P1=P0-D 派送现金股利: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订。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及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