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综增强ETF国联 : 国联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创业板综增强ETF国联 : 国联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联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联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26〕1427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综合指数,指数代码:399102。 创业板综合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的样本选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符合条件的股票构成样本,反映创业板市场的总体走势。 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国证ESG评级在C级以上。 (2)选样方法 选取样本空间内所有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cnindex.com.cnn。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1.00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元发售面值或1.00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风险主要包括:(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计算错误的风险、增强策略失效及抢先交易的风险等;(2)ETF运作的风险。包括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套利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等;(3)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流通受限证券等)的特有风险;(4)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确认知晓并同意认/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履行全力配合基金管理人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穿透识别标准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相关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准,下同)的义务,如投资者拒绝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认/申购申请已经确认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赎回相应的基金份额。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37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8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69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5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7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79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0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8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0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7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9..........................................14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42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联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8、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或其不时修订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TradedFund)” 19、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34、登记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且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创业板综合指数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预估现金差额: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差额的预估值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葛小波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国联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交所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资本市场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会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A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业务及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曾兼任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里昂证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基金等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发展战略、声誉与品牌维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邱晓健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现任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金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胡又文先生,董事,金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销售交易员、研究中心计算机行业分析师、研究中心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公司副总裁。 姜晓林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大连市信息中心信息处编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业务部职员;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业务部部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业务部部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沈阳营业部总经理;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管理部行政负责人、总经理室副总经理;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室总经理、公司董事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委员;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富官、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曾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闫军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证券业协会理事会理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2022年6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联席总裁。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兼职教授,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研究院院长。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 朱恒源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与战略系教授。曾任广东省珠海市江海电子公司制造管理部经理。 陈丽华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流通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大学联泰供应链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供应链与物流专委会主任;中国改革开放40年物流行业特殊贡献专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国家战略课题组核心专家;科技部国家高新区专家等。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闫军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曹健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3年5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马荣荣女士,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高级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区域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金融市场部渠道经理、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市场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市场部经理。2018年7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总经理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工程学硕士。曾任上海万申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2022年8月加入公司,自2022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王喆先生,副总裁、基金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个金部职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交易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部证券投资基金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公募基金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执行总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多元资产配置部行政负责人兼投资经理。2023年9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总裁助理兼权益投研部总经理、多策略投资总监等,自2026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计员;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经理。2016年6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督察长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陈薪羽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任中国人保寿险首席投资官秘书。2016年10月加入公司,现任多策略投资部基金经理。拟任本基金、现任国联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08月起至今)、国联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08月起至今)、国联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1月起至今)、国联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12月起至今)、中融量化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03月至2022年11月)、中融量化小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03月至2020年05月)、国联智选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03月至2025年07月)、国联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08月起至今)、国联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08月起至今)、国联景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09月起至今)、国联智选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06月起至今)、国联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08月起至今)、国联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11月起至今)、国联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6年2月起至今)、国联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6年2月起至今)、国联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6年4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黄磊鑫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22年3月至2023年10月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元资产配置部研究员。2023年10月加入公司,现任多策略投资部基金经理。 拟任本基金、现任国联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06月起至今)、国联智选对冲策略3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04月起2025年12月)、国联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04月起至今)、国联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06月起至今)、国联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10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高登先生,权益投资总监。 委员:郑玲女士,绝对收益投资总监兼绝对收益部总经理;甘传琦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钱文成先生,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闫军先生,公司总裁。 委员:潘巍先生,固收投资部下设二级部门“混合资产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宋垚先生,固收研究总监兼固收交易部总经理;杨宇俊先生,固收研究部总经理;王玥女士,固收投资部下设二级部门“信用投资部”总经理;吴娜娜女士,固收投资部下设二级部门“宏观利率部”总经理;李倩女士,固收投资部下设二级部门“现金管理部”总经理;许杰先生,固收投资部下设二级部门“专户投资部”总经理。 (3)多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王喆先生,公司副总裁兼多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委员:刘斌先生,多策略投资部下设二级部门“FOF投资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托管部部门主要员工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6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027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1)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glfund.com 联系人:秦夏禹、张美婷 网址:www.glfund.com (2)名称: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微信服务号查询。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负责人:陈峰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大愚、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26年6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427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别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标的指数 创业板综合指数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具体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外的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若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售方式、发售场所有所调整的,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及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发售代理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九、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十一、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该账户同样可以用于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已购买过由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0.3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投资者申请多次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三、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6、认购金额的计算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1)认购佣金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2)认购佣金适用固定费用时: 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份,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30%,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认购佣金=1.00×1,000×0.30%=3.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30%)=1,003.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1,000.00元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1,003.00元。 十四、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具体认购份额下限届时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清算交收: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6、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基金份额保留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份,不收取认购费,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为: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份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010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100,000.00元,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份额10份,获得100,010份本基金份额。 7、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十四、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者应以A股账户认购。 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认购费用(佣金) 认购费用(或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费用(或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5、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如果投资者的个股认购规模超过该股票在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超过构成比例的部分予以拒绝。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6、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并将投资者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划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ETF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分别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7、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者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起可用。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冻结或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8、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投资者现金认购(包括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十六、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开通其他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允许的认购、申购、赎回模式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已冻结的股票应根据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予以解冻,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股票的退还工作,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以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计算,并交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若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公告频率或决定不再披露IOPV,并予以公告。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的转型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名称变更“国联创业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变更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涉及的上市交易、ETF基金特殊的申购赎回规则、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均不再适用。同时,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申购与赎回、基金费率、收益分配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