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谱(002876):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14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一路5号第1-9栋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建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人,代表股份33,699,2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380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33,208,6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098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490,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821%。 (3)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9人,代表股份493,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836%。 9、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都远、赖丹琦;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8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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