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朋微(688508):全资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6-059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否 ●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盘活公司存量闲置资产,提高自有房产使用效率,本公司将名下自有办公房产委托全资子公司无锡芯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统一运营、管理及对外租赁。 近日,子公司拟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将公司自有部分房产出租给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用于办公经营。 鉴于本公司独立董事李风先生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能够对该律所形成实际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第15项第7款规定: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因此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属于公司关联法人,本次租赁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关联董事李风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的审议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2、企业类型:普通合伙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5837178703 4、主要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龙山路4号B幢11层 5、负责人:李风,本公司独立董事 6、经营范围: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 7、关联关系说明:李风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系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能够实际支配该律所的经营管理及重大决策,对其构成实际控制,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 8、履约能力:该律所依法存续、正常经营,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失信记录、重大风险事项及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租赁标的为本公司自有办公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112430,坐落于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16号芯朋大厦8层,建筑面积:1585.85平方米。 该房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不存在抵押、查封、冻结、担保等权利受限情形。公司委托全资子公司无锡芯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该房产的运营维护、租赁洽谈及合同签署等事宜。 本次租赁用途仅限办公使用,不得用于违规经营。 五、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5年。 2、租金标准:按照周边同地段、同品质办公物业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月租金为人民币47,575.50元。 3、支付方式:租金按季度支付。 4、相关费用:租赁期内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权利义务:合同遵循市场化租赁惯例,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公平合理。 6、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交易定价依据 本次租赁定价严格遵循市场化、公允性原则,综合参考周边同区位、同类型、同品质办公房产的现行租赁价格,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公司盘活自有闲置资产、提升资产运营效率的正常经营行为,通过对外租赁获取稳定、合理的租金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回报率。 本次交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统一运营签约,交易模式合规、清晰,交易价格市场化,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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