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增诉讼、仲裁的涉案金额合计:约52,364.4734万元人民币(包含作为第三人的案件、以及一审判决暂不涉及上市公司及旗下子公司的案件)?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或依照执行通知书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自2026年6月23日之后,部分前期已披露案件取得判决书,因诉请金额与判决金额差异及管辖权变更致案件重复,需调减涉案金额19,703.6133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执行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1,040,575.0936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3.91%(包含已撤诉案件、公司及子公司作为第三人的案件,以及一审判决暂不涉及上市公司及旗下子公司的案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或依照执行通知书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序
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第三人 | 诉讼/仲裁
类型 | 诉讼/仲裁/
执行涉及金
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1 | 天津市顺鑫供应
链有限责任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4,027.2232 | 执行阶段 |
| 2 | 郑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水支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那曲瑞昌
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4,579.6884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欠款17420.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2日
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19.5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18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
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992.6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9月3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
金10208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9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18%
计收利息);
2、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16951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29日为
297284.17元,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1月3日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计算,2025年11
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
3、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水支行律师费22709元;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分别在35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
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
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那曲瑞昌煤
炭运销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000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
在35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
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6、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通
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550万股、50万股、800万股、1172
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10251万元、219.5万元、3616.32万元、5319.8252万
元为限优先受偿。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追偿;
7、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上海豫辉投 |
| | | | | |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60万股、2100万股、860万股股
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7488.592万元、9492.84万元、3903.626万元为限优先
受偿;被告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追偿;
8、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08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
有限公司、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诉讼费负担限额以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为限)。 |
| 3 | 河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中心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
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9,159.7306 | 二审审理中 |
| 4 | 河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中心支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
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1,076.6821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
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涵川贸易有限
公司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借款本金209000000元及利息676637.
5元(暂计算至2025年11月10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
际清偿之日止,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183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涵川贸易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负担。 |
| 5 | 河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中心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
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3,482.3143 | 二审审理中 |
| 6 | 中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周口分行 | 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5,645.494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
口分行借款本金252681560.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6年7月2日利息为2461561.4
元;自2026年7月3日起,按案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止)。
2、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周口市沈丘县槐 |
| | | | | | 店回族镇产业集聚区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豫(2023)沈丘县不动产权第00001689
号、豫(2023)沈丘县不动产权第00001690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豫(2024)沈丘县
不动产权第00013325号至000133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
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编号:5000046541960000014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
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瑞茂通
粮油有限公司100%股权【登记编号:(沈)登记设字(2024)年第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万永兴、苗春燕、巫梦锋、王海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各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82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
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
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巫梦锋、王海霞共同负担。 |
| 7 | 郑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水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2,661.86 | 审理中 |
| 8 | 郑州新发展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 |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保理合同
纠纷 | 977.6864 | 审理中 |
| 9 | 东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杭
州分行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上海瑞茂
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
股东被追加为被告)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7,715.7875 | 审理中 |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
北仑分行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4,536.601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0元,支付至2025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9375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
余额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
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
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 |
| | | | | | 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269元,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
有限公司负担。 |
| 11 | 自然人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仲裁 | 31.0100 | 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提起诉讼后撤诉。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1220.15元;
二、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度未
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1376.96元;
三、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
1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7000元;
四、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
2日差旅费报销款502.5元;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
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 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
公司 | | | |
| | | | | 7.8677 | 执行阶段 |
| | | 瑞茂通 | | | |
| | | | | 4.3359 | 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提起诉讼后撤诉。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11
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11500元;
二、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1859.38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 | | 瑞茂通 | | | |
| | | | | 7.875 | 裁决结果已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11
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7500元;
二、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1250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
| | | | | |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
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 瑞茂通 | | | |
| | | | | 22.1209 | 已撤诉 |
| | | 瑞茂通 | | | |
| | | | | 9.0363 | 裁决结果已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12
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7925元;
二、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8632.36元;
三、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5天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人民币3805.56元;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
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
茂通 | 劳动合同
纠纷 | 13.8782 | 一审判决已出、上诉阶段。一审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880.23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5年11月工资6783.17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11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 12 | 山东微湖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 | 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作为买方股东被列为被告) | 买卖合同
纠纷 | 99.9101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微湖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支付货款979407.24元及违约金(以979407.24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付,但不超过
97940.72元);
2、驳回原告山东微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
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694元。 |
| 13 |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7,791.709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
| | 北仑分行 | | | |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77482885.37元,及自202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以77482885.3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
余额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
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
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
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
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
间)。本案受理费4292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4214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
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原告已先行垫付,
由三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
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
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
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
| 14 | 郑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水支行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4,992.067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水支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欠款14,150.3万元并支付垫款利息及复利(利息及复利计算方法:编号
DLC012500047信用证项下垫款1730.7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5月9日起算;编号DLC012500045信
用证项下垫款1200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5月9日起算;编号DLC012500046信用证项下垫款1250
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5月9日起算;编号DLC012500055信用证项下垫款1214万元的利息自2026
年6月5日起算;编号DLC012500056信用证项下垫款655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6月5日起算;编
号DLC012500057信用证项下垫款1339.8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6月5日起算;编号DLC012500058
信用证项下垫款1169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6月5日起算;编号DLC012500059信用证项下垫款
2870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6月5日起算;编号DLC012500065信用证项下垫款2721.8万元的利息
自2026年6月18日起算;以上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计收复利);
2、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10,693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30日为
110,328.62元;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3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6.33%计
算;2025年11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
计算);
3、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金水支行律师费17,099元;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分别在25,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
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
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970万股、1670万股、620万股、
2887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4190.4万元、7247.8万元、2721.8万元、
13,104.3817万元为限优先受偿。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
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251.40元,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
司、万永兴、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15 | 新余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
请人)、瑞茂通(保证人)、浙江和
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江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 | 票据纠纷 | 6,037.5103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本金59,699,813.34元及利息328,349.04元(暂计算至2025
年12月5日,之后按年利率18%计算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
司、万永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1,9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共计346,941元,由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46,941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若本案未
提起上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
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符
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法采取信
用惩戒措施。 |
| 16 | 中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5,129.68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分行借款本金2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25,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
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自2025年7月9日起计算至2026年1月5日;自2026年1月6日起至实际 |
| | | | | | 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复利利率计算标准继续计算);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其在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
岗街道龙岗大道与大兴路交汇处东北侧和昌拾里华府、悦府44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
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
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
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诉
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中362,153元承担连带责任。 |
| 17 |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分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0,870.9653 | 审理中 |
| 18 | 山东民生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3,194.5786 | 已撤诉 |
| 19 | 河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中心支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
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5,035.676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
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借款本金149000000元及利息(含罚
息)[暂计至2025年11月10日利息为567131.25元,2025年11月11日至2026年1月10日的利
息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2026年1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787
5%计算];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郑州嘉瑞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636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
张广辉负担。 |
| 20 | 广州辉和贸易有
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971.666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签订的编 |
| | | | | | 号为ZZJR-hhny-20250925的《煤炭供需合同》于2026年1月11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履约
保证金963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9632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保
证金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62.2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 | | 4,593.987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签订的
编号为ZZJR-GZHH-20251015的《煤炭供需合同》于2026年1月11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预付
货款4189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预期
可得利益损失378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15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48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
内交纳),由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278元(已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
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21 | 江西省财通恒锦
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
联营企业股东被列为被告) | 买卖合同
纠纷 | 1,679.8689 | 审理中 |
| 22 | 新余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浙江和
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江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9,067.267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0,000,000元及利息175,000.02元(暂计算至2025年12月5日,之后自
2025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2027年12月13日止,自2027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
7.5%计算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
司、万永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2,6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共计497,675元,由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
| | | | | | 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497,675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若本案未
提起上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
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符
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法采取信
用惩戒措施。 |
| 23 | 石嘴山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川分
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 保理合同
纠纷 | 3,062.2894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7
月21日签订的《云商平台鼎e信融资协议》(编号:NBC2025062700000059)于2025年12月12日解
除;
2、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截至2025年11月21日的利息118833.33元,合
计30118833.33元;
3、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自2025年11月22日至每笔应收账款到期之日的利息合计306666.67
元,并自应收账款到期日起按照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银川分行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第一笔自2026年1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
清偿之日、第二笔自2026年1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清偿之日、第三笔自2026年
3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清偿之日);
4、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
权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92394元,保全费5000元,由
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被告郑州中瑞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负担。 |
| 24 | 郑州新发展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
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
被列为被告) | 保理合同
纠纷 | 651.669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应收账款6468895.1元及利息(以6468895.1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8日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
二、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保理融资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保理融资款450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25年8月21
日至2026年2月22日按照年利率11%计算;罚息自2026年2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
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后,另一 |
| | | | | | 方在本案中对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的还款责任相应免除;本判决第一项原告郑州
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
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
四、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1587元、律师费87765元;
五、被告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
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七、驳回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6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
316644元,由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268844元,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800
元。 |
| 25 | 广州南沙海港贸
易有限公司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
方)、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买方)、瑞茂通(保证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68,079.0840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
司支付货款347922632.66元及违约金(其中25028613.80元自2025年10月10日起,其余
322894018.86元自2026年3月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
司支付货款328882599.05元及违约金(其中27146985.85元自2025年10月10日起,其余
301735613.20元自2026年3月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
同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0元;
四、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其中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40000万元为限,对浙江和辉电
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40000万元为限)。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
任后,有权向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22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7257元,由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351649元,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
1791394元,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94214
元。 |
| 26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
东风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5,050.9888 | 审理中 |
| 27 | 山东民生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2,543.411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
货款25341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34125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724元,减半收取计87862元,
由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
| 28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
东风支行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7,984.6766 | 审理中 |
| 29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
东风支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5,031.5203 | 审理中 |
| 30 | 山东民生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647.8520 | 审理中 |
| 31 | 石嘴山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川分
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 保理合同
纠纷 | 4,015.8444 | 审理中 |
| 32 | 成都蓉欧瑞易实
业有限公司 |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民间借贷
纠纷 | 7,102.4042 | 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
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
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
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 33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深圳前海
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郑
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①劳动合
同纠纷;
②确认劳
动关系纠
纷 | 27.1096 | ①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已提起诉讼,诉讼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裁决如下: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
规定,现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
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已撤诉。 |
| 34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①劳动合
同纠纷;
②确认劳
动关系纠 | 17.0765 | ①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已提起诉讼,诉讼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裁决如下: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
规定,现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 |
| | | | 纷 | | 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已撤诉。 |
| 35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5,834.1782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36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第三人) | 合同纠纷 | 9,100.6915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37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8,719.0308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38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第三人) | 合同纠纷 | 5,672.4319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39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9,761.7190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40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7,702.3600 | 已撤诉 |
| 41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5,758.007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42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8,105.6316 | 已撤诉 |
| 43 | 山东丰瑞实业有
限公司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172.2968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丰瑞实业有限公司
货款1704802.32元及利息(以1704802.3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计付);
二、驳回原告山东丰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44 | 江苏港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3,992.7091 | 已撤诉 |
| 45 | 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东支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5,653.1136 | 民事调解书已出,具体内容如下:
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一、解除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与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
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7年4月1日前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东支行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52954051.94元、利息3037348.75元、罚息10334.39元(截至2
026年3月3日)及自2026年3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
率标准计算); |
| | | | | | 三、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
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1048802元,减半收取5244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于2027年4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宁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 |
| 46 | 辽宁源通煤业有
限责任公司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
方) | 仲裁 | 22.0134 | 审理中 |
| 47 | 洛阳产融集团有
限公司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嘉瑞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 | 已撤诉 |
| 48 |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分行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982.9808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分行信用证垫款29609958.33元,并支付以29609958.33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
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分行律师费30000元;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对上述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第
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承担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50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负担。 |
| 49 | 李某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清算
责任纠纷 | 788.48 | 已撤诉 |
| 50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争议 | 18.064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
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5年11月工资
7978.72元、经济补偿金137830.55元、未休年假工资32261.28元;
2、被告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证明;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2564元,以上共计
2574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
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
| 51 | 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泰州分行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723.179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
分行偿还截止2025年12月30日的借款本金36616875.50元和利息277341.94元、罚息85134.24
元、复利644.94元及自202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
利,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二、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还款责任
后可向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2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18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
| 52 |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分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 信用证融
资纠纷 | 3,022.616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分行偿还信用证垫款本金3000万元、罚息33750元,并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4.5%支付自2025年12月3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2、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
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对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汇票
号为63024910392652025062300133921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押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969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
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负担。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宁夏宁
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负担。 |
| 53 | 自然人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
茂通、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15.998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
11月30日工资12815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
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734.13元;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42431.67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 | |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2元(已交纳),
由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 54 | 山西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太原新建
南路支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信用证融
资纠纷 | 9,054.906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信用证垫款90000000元;
2、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新建南路支行逾期利息(以9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
利率18%计算);
3、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律师费
48000元;
4、被告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
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9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
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
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
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案件受理费49586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55 |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借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05.954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
2、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期内利息18,983.33元、复利26元及以2,018,983.33元为基
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的逾期利息;
3、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律师费12,500元;
4、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可与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协议,以和略电子商务(上
海)有限公司名下登记号为2024SR0910889的“易煤阳光采招管理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折
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
| | | | | | 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和略电子
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5、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
1,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
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35.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合计28,035.48元,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
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
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
| 56 |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借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10.665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
2、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截至2026年4月17日的期内利息57,550.59元、复利507.51元及以3,057,550.59元为
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自2026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逾期利息;
3、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律师费12,500元;
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1,
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98.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合计36,098.48元,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
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
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
| 57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深
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
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 | 劳动合同
纠纷;劳
动关系纠
纷 | 61.6790 | ①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00951.76元; |
| | | 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5年12月工资差额
7326.26元;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8501.53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
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②该自然人提起新的诉讼,被告为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
动关系,该诉讼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58 |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6,046.4812 | 审理中 |
| 59 | 渤海远洋(河
北)运输有限公
司 | 瑞茂通(保证人) | 保证合同
纠纷 | 51,852.280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60 | 自然人 | 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8.9943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瑞茂通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支付2025年11月工资5595元;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瑞茂通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经济补偿金71960.68元;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瑞茂通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0827.94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1549元,由被告瑞
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
| 61 |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借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512.423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徐汇支行 | | | | 徐汇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
2、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期内利息46,899.99元、复利64.15元及以5,046,899.99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5.025%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律师费25,000元;
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1,
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67.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合计52,267.48元,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
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
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
| 62 | 自然人 | 瑞茂通、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52.2487 | 一审判决不涉及瑞茂通、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 |
| 63 | 陕西榆林能源集
团榆神煤电有限
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
方)、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第三人) | 合同纠纷 | 0.2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
电有限公司交付“BASICSTAR”轮和“KIRANEURASIA”轮装船提单、卸货港海关放行单和进口煤炭放
行声明。
二、驳回原告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负担。 |
| 64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8.847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支付原告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工资6896.24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支付原告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707元;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858.64元;
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
| | | | | | 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65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争议 | 13.470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5年11月工资11261元、经济补偿金108065.78元、未休年假工
资13249.44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2116元,以上共计
2126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
负担。 |
| 66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争议 | 6.828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数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25年11月工资6544.24元、经济补偿49093.33元、未休年假工资11491.02元;
2、被告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证明;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1150元,以上共计
1160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数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
| 67 | 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东支行 | 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债务人)、瑞茂通(保证人) | 合同纠纷 | 1,874.7324 | 审理中 |
| 68 | 浙江萧山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河上支行 | 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031.563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河上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242813.91元和复利1542.1元,及自2026年
2月26日起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25%计算的罚息和以期内利息242813.91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6.825%计算的复利;
2、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上支行有权对苏州国展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座
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188号美泰美商业广场101、102、103、106、124、126、127、1
28、129、130、131、132室的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8031327、8031328、
8031329、8031330、8031334、8031335、8031336、8031337、8031338、8031339、8031340、80313
41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融资额2820000元、4270 |
| | | | | | 000元、1950000元、4500000元、640000元、900000元、940000元、560000元、560000元、102
0000元、640000元、1200000元合计20000000元范围内(担保范围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按
照抵押顺序优先受偿;
3、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融资
额20000000元范围内(担保范围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62元,减半收取71281元,由
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展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
| 69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第三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9,049.1374 | 审理中 |
| 70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第三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9,748.6560 | 审理中 |
| 71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宁东
支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信用证纠
纷 | 1,009.270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银川宁东支行支付垫款1000万元,利息46666.67元,合计10046666.67元,并以1000万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26年1月20日至垫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1亿元内、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最高限
额2亿元内对上述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
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郑州瑞茂通供应链
有限公司负担。 |
| 72 | 广州南沙海港贸
易有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3,130.3090 | 审理中 |
| 73 | 松阳县华顺交通
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作为股东被起诉) | 买卖合同
纠纷 | 3,562.8441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74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宁东
支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9,145.942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银川宁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0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1205514.72元,本息合计
91205514.72元;以借款9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支付2025年12月22日至借款
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复利;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 |
| | | | | | 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91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
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
| 75 | 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东支行 | 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债务人)、瑞茂通(保证人) | 合同纠纷 | 2,027.8976 | 审理中 |
| 76 | 日照新东港物产
有限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
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 | 审理中 |
| 77 | 中国检验认证集
团福建有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
纠纷 | 52.593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支付
513903.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9.03元,财产保全费
3089.52元,合计12028.55元,由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78 | 广西自贸区钦州
港片区开发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3,662.0220 | 一审判决不涉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 79 | 日照新东港物产
有限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试用买卖
合同纠纷 | 0.01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日照新东港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签
订的编号为RZXDG-TJRMT-EM23-59的《煤炭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
| 80 | 渤海远洋(河
北)运输有限公
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方) | 仲裁 | 196 | 审理中 |
| 81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20.8983 | 审理中 |
| 82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7.5946 | 审理中 |
| 83 |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分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借款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012.639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84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纠纷 | 42.1101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 |
| 85 | 自然人 | 瑞茂通、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纠纷 | 30.5536 | 审理中 |
| 86 | 自然人 | 瑞茂通、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 劳动争议
纠纷 | 8.5846 | 审理中 |
| 87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争议
纠纷 | 82.0969 | 审理中 |
| 88 | 湖北国际经济技
术合作有限公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
方)、瑞茂通(保证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5,655.27 | 已撤诉 |
| 89 | 中国检验认证集
团福建有限公司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
纠纷 | 42.2920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
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418964.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12.29元,减半收取计3956.145
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
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可予以强制执行。 |
| 90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宁东
支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0,114.7278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91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第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14,961.3335 | 一审判决不涉及瑞茂通 |
| 92 | 自然人 | 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
公司 | 劳动争议 | 10.5123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支付工资11000元;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0432.9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102.76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
1582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
| 93 | 自然人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
司、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
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7.058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
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9774.52元、经济补偿金49895元、应休
未休年假工资9749.6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 | |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1163
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
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
| 94 | 恒丰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6,386.1928 | 审理中 |
| 95 | 自然人 | 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
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5.0101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
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5172.28元、经济补偿金43961.32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
962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
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
| 96 | 丹东华孚鸭绿江
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763 | 审理中 |
| 97 | 南昌市红鹄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
人) | 股权转让
纠纷 | 23,876.7 | 审理中 |
| 98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买卖合同
纠纷 | 10,555.7726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99 | 广西自贸区钦州
港片区开发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
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2,752.2920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286-
TWGJ75)无效。案件受理费179255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0 | | | | | |
| | |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2,202.3596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09-
TWGJ85)无效。
案件受理费151695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1 | | | | | |
| | |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5,976.2138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IKT-23312-
TWGJ87)无效。
案件受理费340324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2 | |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4,100.359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V-ZMKT-23313-
TWGJ89)无效。
案件受理费246509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3 | | | | | |
| | |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1,701.799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15-
TWGJ88)无效。
案件受理费123804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4 | | | | | |
| |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
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5,396.9734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03-
TWGJ84)无效。
案件受理费311295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5 | | | | | |
| | |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公司(第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3,801.030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11-
TWGJ86)无效。
案件受理费231678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6 | | | | | |
| | |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4,756.893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EM2361-
TWGJ76)无效。
案件受理费279309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7 | | | | | |
| | |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3,322.161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EM2366-
TWGJ90)无效。
案件受理费207727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8 | | | | | |
| |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3,237.50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EM2362-
TWGJ79)无效。
案件受理费203501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9 | 广西钦保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4,898.8181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钦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
司于2023年11月10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QBGM-EM2352-TWGJ64)无效。
案件受理费286368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10 | | | | | |
| |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12,811.193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钦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
司于2023年11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TW-QBGM-23241-TWGJ66的《煤炭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
费5858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河南铁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11 | 自然人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纠纷 | 15.07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12 | 自然人 | 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
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6.2846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9500元;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9900元;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休未休年假工资
3441.36元;
4、被告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
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
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
担。 |
| 113 | 自然人 | 瑞茂通、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
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
司、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64.3544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14 | 中国台州外轮代
理有限公司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追加为
共同被告) | 海上货运
代理合同
纠纷 | 8.7506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
限公司偿付费用86516元及利息(以86516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
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1元,减半收取计990.5元,由
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 |
| | | | | |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
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
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
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
| 115 | 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
人)、瑞茂通(保证人) | 信用证纠
纷 | 12,082 | 审理中 |
| 116 | 徐州能泰物资贸
易有限公司 |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174.2102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17 | 湖北国际经济技
术合作有限公司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
(保证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3,963.88 | 已撤诉 |
| 118 | 郑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水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7,340.6437 | 审理中 |
| 119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买卖合同
纠纷 | 13,199.3675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0 | 湖南华菱资源贸
易有限公司 | 瑞茂通(被追加为第三人) | / | /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1 | 郑煤机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加为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被追加为被告) | 保理合同
纠纷 | 4,755.25 | 审理中 |
| 122 | 自然人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加为被告) | 劳动争议 | 3.716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3 | 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 | 瑞茂通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0,017.5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4 | 大连亚腾煤炭有
限公司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仲裁 | 44.808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5 | 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东支行 | 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 海上、通
海水域货
物运输合
同纠纷 | 2,059.314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将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本案第三
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
| 126 | 湖北国际经济技
术合作有限公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
方)、瑞茂通(保证人)、上海瑞茂
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被
起诉) | 买卖合同
纠纷 | 5,655.2651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7 | 北京和通天下私 | 瑞茂通 | 仲裁 | 18,482.956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 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 | | |
| 128 | 湖北国际经济技
术合作有限公司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
方)、瑞茂通(保证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3,963.896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9 | 烟台正大鑫建园
区运营管理有限
公司 |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 | 1,006.5144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0 | 江苏港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
追加为第三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1 | 中国检验认证集
团福建有限公司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
纠纷 | 31.5505 | 审理中 |
| 132 | 自然人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加为被告) | 劳动争议 | 4.47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3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 | 9.2397 | 审理中 |
| 134 | 华远陆港国际供
应链管理(山
西)有限公司 | 瑞茂通(作为股东被起诉) | / | 13,750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5 | 湖北商贸物流集
团有限公司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被
追加为第三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2,200.2470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6 | 湖北商贸物流集
团有限公司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被
追加为第三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2,342.64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7 | 自然人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加为被告) | 劳动争议 | 4.75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8 |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
北仑分行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
(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6,249.3984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9 | 海南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琼中支行 | 海南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
茂通(保证人) | 信用证纠
纷 | 2,520.7262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40 | 海南华菱资源有
限公司 | 瑞茂通(第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9,073.5951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41 | 山东丰瑞实业有
限公司 |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4,161.7018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42 | 山东丰瑞实业有 |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 买卖合同 | 4,767.5776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 限公司 | 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纠纷 | | |
| 143 | 中国检验认证集
团福建有限公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
纠纷 | 2.0833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
司支付检测服务费2052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担。 |
| 144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第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 | 审理中 |
| 145 | 中国台州外轮代
理有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海上货运
代理合同
纠纷 | 9.0578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偿付费用89558.4元及利息(以89558.4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9元,减半收取计1019.5元,
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
(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
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
施。 |
| 146 | 湖南华菱资源贸
易有限公司 | 瑞茂通(第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25,556.2739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47 | 中油北斗(陕
西)科技能源有
限公司 | 瑞茂通(作为股东被起诉) | 买卖合同
纠纷 | 21,262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48 | 山东丰瑞实业有
限公司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572.0172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合计 | 988,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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