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能科技(60393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睿能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之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 之 专项核查意见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楼 25-28/F,SuheCentre,99NorthShanxiRoad,Jing'anDistrict,Shanghai,China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之专项核查意见 第 02120260103000002-3号 致: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博泰智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7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据此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声明如下:(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保证,其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始材料或原件相符且内容一致,该等材料中的签名和印章均获得了充分和必要的授权,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核查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同报送,并愿意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者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八)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正文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文件: (1)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相关人员、标的公司及相关人员,以及本次交易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填写的《关于买卖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针对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 2025年 9月 26日起至 2026年 7月 31日止)的期限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相关当事人,本所律师查询了“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公开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公开信息,并取得了相关当事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在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的期限内,相关当事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根据平潭捷润出具的书面说明,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2025年10月11日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形成前进行的减持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其他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也不存在操纵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等其他禁止交易的行为。 3.根据上述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对证券市场、本次交易所涉行业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实施的个人投资行为;其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其他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也不存在操纵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等其他禁止交易的行为。 4.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平潭捷润和上述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然人不存在因涉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基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相关当事人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的期限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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