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日科技(300333):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时间:2026年08月14日 20:06:33 中财网
原标题:兆日科技: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兆日科技
股票代码:30033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璟和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斜土东路128号一层(集中登记地)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耀路175号星扬西岸中心5507-08单元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份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受让新疆晁骏持有的上市公司47,658,852股股份,本次受让的股份存在自愿性限售条件,尚需上市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豁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相关事项后方可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事宜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释义.......................................................................................................................5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6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9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13
第四节资金来源...............................................................................................20
第五节后续计划...............................................................................................21
第六节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23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6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7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28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29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32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34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兆日科技、上市公司、公 司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璟和 珩、受让方上海璟和珩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晁骏、转让方新疆晁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的《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璟和珩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新疆晁骏持有的上市公司 47,658,852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4.18%)股份及其 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除非有特别说明,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璟和珩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璟和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KHUNL332
成立时间2026年6月26日
经营期限2026年6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斜土东路128号一层(集中登记地)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耀路175号星扬西岸中心5507-08单元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曲嘉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 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数据 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大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电 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机械 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仪器 仪表修理;企业管理咨询;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联系电话021-529866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璟和珩股权结构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曲嘉麟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璟和珩100%股权,为璟和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曲嘉麟
性别
国籍中国
通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身份证号230107199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居留权
主要任职经历2018年7月至2023年1月,担任高盛集团投行交易销售经理;2024 年7月至今,担任上海溢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财务负责 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璟和珩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璟和珩外,曲嘉麟控制的企业及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直接/间接持 股比例注册资本 (万元)注册地主营业务
1上海溢内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100.00%1,000万元上海市电子设备的贸易 流通
2上海壹内科技 服务有限公司99.00%1,000万元上海市技术服务支持
3上海拾内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99.00%100万元上海市企业总部管理
4上海瀚钦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50.49%5,000万元上海市企业总部管理
5上海佰寰科技 有限公司50.49%3,000万元上海市企业租赁板块总 部管理
6上海佰凌科技 有限公司50.49%3,000万元上海市电子设备及服务 器租赁
7上海佰途科技 有限公司50.49%5,000万元上海市电子设备及服务 器租赁
8北京国星宽链 科技有限公司50.49%1,000万元北京市电子设备及服务 器租赁
9江苏佰航科技 有限公司50.49%3,600万元江苏省南京 市电子设备及服务 器租赁
10深圳市佰内科 技有限责任公 司98.99%5,000万元广东省深圳 市电子设备及服务 器维修维保
11佰内(深圳)软 件服务有限责 任公司79.19%5,000万元广东省深圳 市电子设备及服务 器维修维保
12佰内(内蒙古) 智能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98.99%5,000万元内蒙古自治 区乌兰察布 市电子设备及服务 器维修维保
13佰内科技(上 海)有限责任公 司98.99%5,000万元上海市电子设备及服务 器维修维保
14佰内(深圳)企 业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79.19%200万元广东省深圳 市电子设备及服务 器维修维保
15上海集培优信 息科技有限公 司69.29%5,000万元上海市广告宣传及企业 管理
16深圳市数智维 云科技有限公 司98.99%5,000万元广东省深圳 市电子设备及服务 器维修维保
17江苏兆内数据 科技有限公司50.49%1,000万元江苏省南京 市电子设备的贸易 流通
18软通佰珩(北 京)科技有限公 司50.48%2,000万元北京市电子设备及服务 器租赁
19上海斓启科技 有限公司50.49%5,000万元上海市暂未开展业务
20北京佰崧科技 有限公司50.49%3,000万元北京市电子设备及服务 器租赁
21上海昭内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99.00%1,000万元上海市电子设备的贸易 流通
22上海佰汭科技 有限公司45.44%3,000万元上海市电子设备及服务 器租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璟和珩自2026年6月设立以来,未开展具体业务。

璟和珩财务状况良好,因设立时间较短,无最近三年经营相关财务数据。璟和珩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无财务数据。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璟和珩自2026年6月设立以来,未开展具体业务,自设立以来合法合规经营。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璟和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境外其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1曲嘉麟董事中国上海市
2刘易阳财务负 责人中国上海市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璟和珩实际控制人曲嘉麟持有5%以上股份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序 号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地股票简称股票代码持股比例
1Sphere3DCorp.美国纳斯达克 证券交易所Sphere3dANY6.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以上所述,璟和珩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及内在价值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及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提升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水平和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推动上市公司长远持续稳定发展,提升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
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不排除在合法合规且不违背相关规则和承诺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机谋求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璟和珩及其实际控制人曲嘉麟自愿承诺:
“1、本公司/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转让。

2、上述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另有要求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3、璟和珩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质押该等上市公司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2026年8月12日,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上市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豁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相关事项;
2、通过深交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审核;
3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4、其他必要的程序。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璟和珩将取得上市公司47,658,85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18%)及对应的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8月12日,璟和珩与新疆晁骏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璟和珩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新疆晁骏持有的上市公司47,658,852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4.18%)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相关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转让前持股数量转让前持股比例转让后持股数量转让后持股比例
新疆晁骏47,658,85214.18%--
转让方合计47,658,85214.18%--
璟和珩--47,658,85214.18%
受让方合计--47,658,85214.18%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拥有上市公司14.18%的股份及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璟和珩,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曲嘉麟。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8月12日,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约主体
甲方:新疆晁骏
乙方:璟和珩
(二)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47,658,852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14.18%),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的期间,目标公司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等行为的,甲方因此而衍生取得的对应于标的股份的新增股份,应随标的股份一并交割给乙方,交易对价不变。

(三)交易对价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1.3062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人民币538,840,000.00元。交易对价按以下方式支付:
1、本协议签署且共管账户(指以甲方名义开立并由甲乙双方共管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交易对价的30%(即人民币161,652,000.00元)(以下简称“第一笔付款”)至共管账户。

2、目标公司股东会已依法作出豁免承诺决议(详见“(四)交割安排之2、目标公司股东会豁免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减持承诺”)且深交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无异议的确认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交易对价的20%(即人民币107,768,000.00元)(以下简称“第二笔付款”)至共管账户。

3、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且目标公司董事会改选(详见“(四)交割安排之5、董事会改选”)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1)配合甲方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将前述第一笔付款、第二笔付款资金足额一次性释放给甲方;(2)将交易对价的50%(即人民币269,420,000.00元)(以下简称“第三笔付款”)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如在董事会改选完成之前,目标公司已收到拟改选的所有原董事的辞职报告的,则在标的股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且前述辞职报告均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将前述第一笔付款、第二笔付款资金足额一次性释放给甲方。

4、双方确认,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目标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四)交割安排之5、(五)董事会改选”的时限完成董事会改选,则乙方应在该时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约定完成全部交易对价的支付。

(四)交割安排
1、信息披露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配合目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完成相应的信息披露(包括甲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乙方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等)。

2、目标公司股东会豁免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减持承诺
甲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在乙方支付第一笔付款后3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豁免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恺言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的限制性承诺(以下简称“豁免承诺决议”)。

3、向深交所申请确认
目标公司股东会作出豁免承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相互配合,通过目标公司向深交所提交文件,申请深交所对本次转让予以确认。

4、股份过户
第二笔付款完成后的5日内,双方相互配合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5、董事会改选
(1)标的股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按程序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本条约定改选目标公司董事,并调整如下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事会改选”)。目标公司全部董事应更换为乙方提名的人士,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目标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更换为乙方推荐的人士,乙方另行书面确认留任的高管除外。

(2)为避免歧义,董事会改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及目标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并以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审议结果为准。

(五)过渡安排
1、本协议生效之日至目标公司董事会改选完成之日为本次转让的过渡期。

1、过渡期内,甲方确保目标公司继续按正常业务过程运营,不采取与过去的业务作法不一致的或与良好商业判断不符的行动,维护其所有资产以使其保持目前状态(合理损耗除外),并且确保与其客户、雇员、销售人员及其他与目标公司有业务联系的人维持正常的关系。

2、过渡期内,除正常业务过程或为完成本次转让需要者外,甲方应确保目标公司不会从事以下行为(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1)修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类似法律文件,改变公司的内部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构成和议事规则,但根据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则或证券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修改,或基于本协议签署日前已披露的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修改除外;
(2)向目标公司股东支付任何未分配利润或宣布、作出任何利润分配;(3)转让、许可、质押、放弃、设置负担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出租目标公司重要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在目标公司重要资产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4)向第三方提供任何财务资助(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但应符合上市公司合规要求);
(5)制定或执行任何旨在为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或雇员支付额外的或增加的工资、薪水、报酬、养老金或其他待遇的方案(按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制定的政策正常调整薪酬或其他福利待遇的除外),或向管理人员、其他员工、雇员支付或承诺支付任何超过法定标准的离职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6)引进任何新的管理、经营或会计方法,或对会计方法进行任何实质性变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变更的除外);
(7)放弃任何单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债权、索赔权或其他权利;或以任何方式豁免任何单笔超过100万元的债务;或以包括但不限于承债式收购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地处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8)为任何人就其债务、责任或义务提供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相互之间提供的担保除外);
(9)变更目标公司的股本结构,包括但不限于筹划或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股份回购、股份分拆、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优先股(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公开披露的上述事项引起的除外);
(10)变更公司主营业务或经营模式;
(11)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合并、分立、注销,以及任何新建重大项目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公开披露的除外);
(12)除已获得目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批准或符合目标公司交易惯例的日常持续关联交易之外,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关联方(关联方的范围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确定)新增发生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确定);(13)和解单笔导致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民事或行政诉讼或争议;
(14)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目标公司无法维持上市公司地位的行动;(15)对外捐赠超过100万元的;
(16)采取正常业务过程以外的其他可能对目标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变动的行动。

(六)违约责任
1、总则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承诺及陈述与保证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守约方为此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

2、具体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的,每逾期1日,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满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的,则其除应当继续履行过户义务外,每逾期1日,以未过户标的股份的交易对价为基数,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满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前述未能如期过户是由于乙方原因或监管机构原因造成的除外。为避免异议,双方同意,豁免承诺决议未能通过目标公司股东会的,不视为甲方违约,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处理措施。

(3)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后10日内(或守约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使守约方免于遭受损失。违约方未于前款约定的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在履行完毕前被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双方应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使各自的权益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前的状态。甲方应立即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交易对价;乙方应立即将标的股份转回给甲方,并配合甲方将目标公司控制权、管理权交还给甲方。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乙方应按标的股份交易对价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解约赔偿金。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甲方应按标的股份交易对价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解约赔偿金。如非由于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为避免疑义,任何情况下,因监管审批原因,交易未获批准而终止或解除的,不视为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发生之日起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经双方履行完毕或本协议约定的终止/解除协议事由出现;(3)向深交所提交完备的办理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取得深交所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书(但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的除外)。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而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

上市公司股票于2012年6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实际控制人魏恺言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情况如下:“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按照本次交易需求,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述自愿性承诺事项的更改尚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是否能够审议通过更改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限售、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及其他特殊安排。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璟和珩按照每股人民币11.3062元的价格受让新疆晁骏持有的上市公司47,658,852股股份,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538,840,000.00元。璟和珩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部分占比不低于50%,自筹资金拟来源于银行并购贷款。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璟和珩用于本次收购的自有资金已足额到账(到账金额不低于本次转让对价总额的50%,存放于璟和珩名下银行账户)。同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璟和珩自筹资金部分已取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出具的《贷款意向函》,预计可使用的银行贷款金额足以覆盖本次拟自筹资金,具体贷款情况以届时签订生效的并购贷款协议为准。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二、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三)交易对价”。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上市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佰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并取得其控制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深圳市佰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曲嘉麟,主要从事电子设备及服务器维修维保等业务。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上述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及业务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合作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上市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佰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并取得其控制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深圳市佰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曲嘉麟,主要从事电子设备及服务器维修维保等业务。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不存在就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上述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后的独立运作,璟和珩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曲嘉麟作出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本人/本公司承诺与上市公司保持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人控制的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兼职。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兼职。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分开。

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公司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金融票据防伪技术、银行对公业务平台、纸纹防伪技术的研发及销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关系。

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璟和珩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曲嘉麟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人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公司及本人控制企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本公司/本人及控制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本人及控制企业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依法、诚信地行使股东权力,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且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依据市场化定价原则,在遵循公允、公平、公开的原则下加以严格规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兆日科技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为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璟和珩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曲嘉麟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人将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合理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3、关联交易按照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4、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
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兆
日科技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结果与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璟和珩成立于2026年6月26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无经营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璟和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曲嘉麟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竟乾 牟佳琦
法定代表人:
袁光顺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发生相关交易情况的说明。

(五)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名单及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所作出的承诺。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兆日科技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璟和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曲嘉麟
年 月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股票简称兆日科技股票代码3003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璟和珩科技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地上海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是□ 否√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是□ 否√ 备注:本次收购完成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实际控制人将成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对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否√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实际控制人持有 Sphere3DCorp.公司 6.2%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拥有境内、外两个以 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否√
收购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发生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收购股份的数量 及变动比例变动种类:A股普通股变动数量:47,658,852股 变动比例:14.18%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 同业竞争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 继续增持是□ 否√ 注:不排除在合法合规且不违背相关规则和承诺的前提下,选择合 适的时机谋求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否√  

基本情况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 法》第五十条要求的 文件是√ 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来源是√ 否□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 情况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通过相关事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 份的表决权是□ 否√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璟和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曲嘉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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