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睡科技(30133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6年08月14日 20:06:32 中财网
原标题:趣睡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026 京天股字(2026)第 547号 致: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 8月 14日(星期五)下午 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街道使君街 9 号绿地中心 1号楼 16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成都趣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6年 7月 29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年 7月 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年 8月 14日(星期五)下午 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街道使君街 9号绿地中心 1号楼 16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勇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8月 14日 9:15-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2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1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014,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 下同)的 34.921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954,35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989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2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60,3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32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6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64,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5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3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8,013,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62,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3%;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927,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136%;反对2,08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51%;反对2,08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44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927,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136%;反对2,08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51%;反对2,08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44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927,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136%;反对2,08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51%;反对2,08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44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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