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3002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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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8月14日 19:56:4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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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瑞丰高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瑞丰高材(300243.SZ)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建 | 联系电话:010-60838192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滨 | 联系电话:0755-2383520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0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专户已于
2024年全部注销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 不适用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 0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 | 不适用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3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如存在,则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次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不适用 |
|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 | 不适用 |
| 《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的要求/《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 |
|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
第4.6.8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
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 不适用 |
|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不适用 |
|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
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 不适用 |
|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
《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 不适用 |
|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
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
题。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
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等议事规则及会
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
司在股东会、董事会等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
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动。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全部使用完毕。 | 不适用 |
| 及使用 | | |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
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
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
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对
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
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对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
题。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
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
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
议、交易明细,查阅了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
其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配合保荐
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
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
管理状况、核心
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
查阅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
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
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
题。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为确保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执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周仕斌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 | 是 | 不适用 |
| 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
责任;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4、本人作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作为填
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
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 |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
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承诺作出后,若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
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新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6、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
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
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
施;若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
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实施完毕之日,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承诺:
在额外限售期内(即自每个归属期的首个交易日起的6个月内)不
要求公司为本人办理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
宜,待额外限售期结束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在额外限售期内,本
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2、自各批次办理完毕归属事宜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当期归
属本人的限制性股票。本人同时将严格遵守《激励计划》规定的
其他禁售期安排。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而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本人不直接
或间接经营任何对股份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的相同或相似业
务,否则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与股份公司的一切关联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规则,本着
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本人保
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当的利益或使股份公司承担任何不
当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因工作安排变动,原保荐代表人康恒溢变更为胡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我公司作为保荐人未被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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