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光大同创(301387):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8月14日 19:16:28 中财网
原标题:光大同创: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6-054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或“公司”)于2026 4 17 2026 5 29 2025
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年 月 日召开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银行、金融机构等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等)时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致贯”)提供的担保额14,000.00
度为 万元;公司为控股孙公司苏州致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致贯”)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0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6 8 12
(一) 年 月 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重庆致贯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在2026年8月12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同时双方约定,公司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于2025年7月10日签订的《最高额保2026 8 12
证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所对应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亦转入新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所终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2026年8月14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苏州致贯与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在2026年8月14日至2027年8月14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公司与中信银行苏州分行于2025年7月25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于2026年8月14日终止,所对应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亦转入新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所终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 方被担保 方担保方 持股比 例被担保方最 近一期资产 负债率本次担保 前担保余 额本次减少 担保金额本次新增 担保金额本次担保 后担保余 额剩余可 用担保 额度是否 关联 担保
光大 同创重庆致 贯51%68.62%12,000.003,000.005,000.0014,000.000.00
光大 同创苏州致 贯51%92.46%2,000.002,000.001,000.001,000.003,000.00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0年1月13日
2、注册资本:3707.8652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苏孟波
4、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云汉大道105号13幢1-1、2-1、3-1、4-1、5-1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1%股权,李亚玲持有其31.7433%的股权,苏孟波持有其17.2567%的股权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26,432.6224,009.57
负债总额19,156.4016,476.28
净资产7,276.217,533.30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1,428.076,029.44
利润总额-555.03260.97
净利润-472.10243.83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被担保人单体报表数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为1,717.02万元,为重庆致贯自身抵押借款涉及的金额。

8
、经查询,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苏州致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20年4月15日
2、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苏孟波
4、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辽浜路169号
5、经营范围: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显示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合成材料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681.854,457.82
负债总额4,334.584,121.70
净资产347.26336.12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6,581.001,684.78
利润总额1,408.80-11.26
净利润1,031.52-14.3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为1,111.16万元,为苏州致贯为重庆致贯提供保证担保的金额。

8
、经查询,苏州致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重庆致贯《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债务人: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担保的债权:
(1)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依据与重庆致贯在2026年8月12日至2027年12月31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公司、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双方于2025年7月10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终止,所对应主合同项下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7、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债权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苏州致贯《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债务人:苏州致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担保的债权:
(1)中信银行苏州分行依据与苏州致贯在2026年8月14日至2027年8
月14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公司、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双方于2025年7月25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终止,所对应主合同项下中信银行苏州分行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7、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债权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3,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32.68%;提供担保总余额为42,497.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26.0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重庆致贯《最高额保证合同》;
2、苏州致贯《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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