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60081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 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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