翱捷科技(688220):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所有中国境内实体以下单独及合称“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外(为免疑义,仅为本制度之目的,“中国境内”或“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境外”或“境外”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的中国境内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内控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司、印刷商等,下同)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的保密与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3〕44号)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中国境外上市交易;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是指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秘密事项。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及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全部境内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所聘请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第四条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公司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后方可根据前述部门的批准或要求(如有)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涉及数据安全合规的,具体判断标准及需履行的程序应根据届时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确定。 第六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八条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公司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根据《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规范和监督检查。公司在自查及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规范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并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负责人进行处罚。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公司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8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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