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若干内部制度(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及规划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基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董事会同意对《
上述《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草案)》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现行《公司章程》继续有效。《公司章程(草案)》生效后,公司现行章程即同时自动失效。
基于本次发行上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制定、修订公司如下相关内部治理制度:
上述制定的第19项至第22项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上述第1项至第5项制度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第6至第18项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于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上述第1项至第14项原有制度继续有效,上述第1项至第14项制度生效后,原有制度同时自动失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及其它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及制度的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对其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前和发行完毕后依据相关规定向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等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核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除下表列示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更。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以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未再逐项列示。现就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与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比如下: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
册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83.0089万股,于2022年01月14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
注册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
简称“A股”)4,183.0089万股,于2022年1月14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
市股份(以下简称“H股”)【】股,前述H股于【】
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830.0889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在符合
《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
则的前提下,公司的股份可以无纸化形式发行、持
有、登记及转让。 |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
的H股股份,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下属的
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1,830.0889万股,均
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
为普通股,其中A股为41,830.0889万股,H股为【】
万股。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就A股股份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就H
股股份而言,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对股票回购涉及的相关事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适用的法律法规、本章程其他规
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前述涉及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
公司应遵从其规定。公司H股的回购应遵守《香港
上市规则》及公司H股上市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H股
的转让均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
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
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如公司股份的
转让人或受让人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
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书面转让文据可用
手签或机器印刷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置于公
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其他地点。 |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
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及申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上述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包括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
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
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承担同种义务。 | 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
股东登记手续。任何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
或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
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
补发新股票。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
依照H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所
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就以无纸化形式持有并
已登记于无纸证券登记及转让系统的H股,因不发
行实物股票,本款关于补发股票的规定不适用。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
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当保
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
|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以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A股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担保事项。 |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公
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七)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
保事项。 |
|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
事项:……(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
事项:……(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
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
| 第四十九条第五款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
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第五款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
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五十条 本章程第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
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
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其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第四十八条和第
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第四十八条和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五十条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法
律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前述交易相关事项另有
规定的,公司应遵从其规定。本章程第四十八条和第
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
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
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其中,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
第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连续12个月滚
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
用第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前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
易标准另有规定的,公司应遵从其规定。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六)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六)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地点。公司股东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中应当明确通知会议地点。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地点。公司股东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中应当明确通知会议地点。在不违反适用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亦可以电子方式或混
合方式(即股东可选择现场出席或利用科技以虚拟
方式出席)召开股东会。公司将提供电子方式的投票
安排,使股东可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与现场出席的股东
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或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或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
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
|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应当包括通知公告
当日。 |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应当包括通知公告
当日。 |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且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发言并行使表决权(依照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须就某事项放弃表决
权的股东除外),并且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
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
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公司注册成立地
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
|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发言并行使表决权,但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其就特定事项放弃表决权的除
外。 |
|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非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应当由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或者由前述人士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自然人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
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自
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股东单位的自然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
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非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应当由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或者由前述人士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自然人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
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自
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股东单位的自然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
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股东为香港有关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
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上担任其代理
人或代表;如授权一名以上人士,授权委托书或授权
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获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
类别。获授权人士有权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行使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
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正式授
权),包括发言及投票表决的权利。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
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
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合法授权人士签
署。
如果委托书不作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
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者其他具同等
效果的方式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
|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
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公司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
股股东除外。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
情况下,持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不必将其全部表决权统一投为同一种
表决意见。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
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
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
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若任何股
东须就某项决议放弃表决权,或被限制只能投票赞
成或反对某项决议,则该股东或其代表违反有关要
求或限制所投的票数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
集人设置条件。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但是,如果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存在非
关联股东的,则全部关联股东豁免回避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
议公告应当披露本次关联股东豁免回避表决的相关
情况。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委任的相关人士参
加计票和监票,并于公告中说明监票人的身份。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符合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人士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者根据香港法律
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八)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可包括执
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章程所称
“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含义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〇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解
除其职务(包括在其任期届满前将其免任,但被解除
职务的董事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受此
影响)。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 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十)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
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
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
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审议。 | 第一百〇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 董事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
条列举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十)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
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
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与投资者沟通;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与投资者沟通;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或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〇九条第三款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
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等进行审查。 | 第一百〇九条第三款 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对
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
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
|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会权限范围内,董事会的具体权
限为:……(二)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
审议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审议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会权限范围内,董事会的具体权
限为:……(二)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
审议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 | 监督管理机构对前述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标
准另有规定的,公司应遵从其规定。
(三)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审议批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对关联(连)
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科创板
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人以及
关连人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治理制
度履行关联交易以及关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
程序。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八)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八)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六)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四)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四)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董事长应至少每年与独立董事举行一次没有其
他董事出席的会议。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成员须全
部是非执行董事,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由独立董事中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ESG、提
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应至
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 |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为3名,
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
略与ESG委员会召集人。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决策和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政策、策略、目标及管理架构等
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并就改善公司ESG
表现或相关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五)监督公司ESG工作的实施及进展,包括识别、
评估、排序和管理重大ESG相关议题(包括风险和
机遇)以及检讨ESG相关目标的实现进度;
(六)审阅公司年度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及
其他ESG相关披露文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中独立
董事至少3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
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
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
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
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
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
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对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四)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上市公司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
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七)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
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
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八)发现公司《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
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就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进
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十)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
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十一)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十二)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
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交所问询;
(十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
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四)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有公司5%以上股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十五)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上交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
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保守公司秘密。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部门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定
期报告、公告的编制、报送、披露期限及内容另有规
定的,公司应当同时遵守该等规定。公司应当确保向
A股股东及H股股东同等地披露相关信息。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托一名或以上的收款代
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股股东收取及保管
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息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
付予该等H股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
求。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要求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在公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及
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形式。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向股东提供或发送公司
通讯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香港
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前提下,均可通过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或通过电子
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给股东。上述公司通讯指由公
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股东或《香港上市规则》要求
的其他人士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年度报告(含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审
计报告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适用))、公司中期报告
及中期摘要报告(如适用)、公司季度报告、会议通
知、上市文件、通函、委派代表书等。其中需要股东
作出指示或者选择的公司通讯,应当以电子形式向
股东单独发送。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作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香港
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或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媒体、网站作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二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第二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包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等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关联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包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关联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本章
程所称“关联交易”包括《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
“关连交易”,“关联人”包括《香港上市规则》所定
义的“关连人士”,“关联关系”包括《香港上市规则》
所定义的“关连关系”。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执行;本章程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即自动
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