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伦电气(920081):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时间:2026年08月14日 18:41:32 中财网
原标题:欧伦电气: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920081 证券简称:欧伦电气 公告编号:2026-075
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8月 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6年8月14日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728,640,829.29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754,573,594.14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72,600,0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5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36,300,000.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年 8月 14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2026年 8月 14日,公司 2026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平衡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依法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结合自身的盈利情况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分配当年具体实施的现金股利政策为稳定增长股利、固定股利支付率、固定股利、剩余股利、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或其他方式,为公司股东带来持续、稳定回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数额为含税金额。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按母公司报表口径),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而董事会在此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每年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公司当年亏损或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本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本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须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8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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