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丰科技(603685):长江保荐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日常生产经营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日常生产经营相关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人”)作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丰科技”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日常生产经营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22号)批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发行普通股(A股)49,484,821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 8.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9,528,246.28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623,056.6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18,905,189.6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426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额置换的情况 (一)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日常生产经营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存在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日常生产经营相关款项并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需求,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日常经营发生的职工薪酬支付因其他受限原因,导致直接支付有困难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主要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直接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需要与银行、税务相关部门重新签署相关协议。 2、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依据公司与合同签署方约定需要通过约定银行账户以公司整体为单位进行支付的,以及根据付款政策、付款条款需要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款项,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可操作性差。 3、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费用发生频繁且零碎,若所有费用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不便于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账户操作。为提高管理效率,公司在发生此类费用时先以自有资金支付,后续按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单独归集与核算。 4、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因客观原因所限导致直接支付有困难的款项,公司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综上,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上述相关支出,在履行相关内部审批流程后,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二)操作流程 1、支付流程 (1)根据公司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范围,由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确认具体支付方式及支付的币种与金额,并履行相应审核、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达到付款条件时,由经办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注明支付方式及支付的币种与金额,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 (3)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及经办部门提供的付款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2 、置换流程 (1)公司财务部按月统计、汇总当月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款项清单并填写置换申请单,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后,出纳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司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2)公司建立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等,对已支付的费用明细、付款凭据等资料进行保存归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日常生产经营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采用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间,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日常生产经营部分款项,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8月 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6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日常生产经营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日常生产经营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综上所述,本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日常生产经营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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