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克新材(605123):派克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5123 证券简称:派克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5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50号)同意注册,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8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8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783,018.87元后,实收募集资金人民币1,573,216,981.13元,已由本次发行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于2026年8月12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10,353,584.9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69,646,415.0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W[2026]B076号)进行验资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浙商证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盛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孚科技”)与浙商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8月12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西支行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西支行。 4、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已支付待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均作为“乙方”)、保荐人浙商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270311023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能源装备关键部件一体化智能制造项目”、“技术研究院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0849010010019185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可开通企业网银支付功能,由乙方开户机构启用“网上银行支付限额管理交易”对监管账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在福、陈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杭州的杭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盛孚科技(作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作为“乙方”)、保荐人浙商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090859021000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能源装备关键部件一体化智能制造项目”和“技术研究院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可开通企业网银支付功能,由乙方开户机构启用“网上银行支付限额管理交易”对监管账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在福、陈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杭州的杭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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