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矿机(002526):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见意见(2026)第00015号 致: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芳芳律师、吴飞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29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山东矿机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14日下午14:50在山东省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大沂路北段矿机工业园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华涛主持;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8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22,691,9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02人,代表股份40,719,2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710人,代表股份63,411,2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再次延长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570,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266%;反对11,375,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88%;弃权465,8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157,6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305%;反对11,375,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990%;弃权465,8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574,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337%;反对11,345,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26%;弃权490,6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162,1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399%;反对11,345,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379%;弃权490,6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梁茂卿 经办律师:王芳芳 吴 飞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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