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友食品(603697):有友食品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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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8月14日 17:01:4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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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有友食品:
有友食品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97 证券简称:
有友食品 公告编号:2026-063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7日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调整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行政区划的公告》(渝府发〔2025〕15号),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撤销江北区、渝北区,设立两江新区,以原江北区、原渝北区(不含大湾镇、统景镇、大盛镇、兴隆镇、茨竹镇)和北碚区的水土街道、复兴街道、蔡家岗街道、施家梁镇、童家溪镇的行政区域为两江新区的行政区域。
2026年1月25日,重庆市两江新区行政区正式揭牌。
公司注册地位于原渝北区宝圣湖街道,按照重庆市最新行政区划,公司所处区域现归属于两江新区,因此注册地址应做相应变更,由当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际食品工业城宝环一路13号”拟变更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际食品工业城宝环一路13号”,变更后实际地址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为准。
公司变更注册地址事项为适配重庆市行政区划调整,本次地址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注册地址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等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登记的情况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5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国家
农业科技园区国际食品工业城宝环一
路13号。
邮政编码:40112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国
家农业科技园区国际食品工业城宝环一
路13号。
邮政编码:401120 |
| 2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应当经董事
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之后,有权依照法律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产生或更换应
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之后,有权依照法律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3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4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 5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
| |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六)项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
情形或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
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由公司按照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
(七)项及第(八)项规定情形的,除
非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
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
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
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六)项规
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
一款规定情形或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
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
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
计入出席人数。 |
| 6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
| |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
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务。
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 7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公司应当在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面两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的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8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公司定期或
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 |
| |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9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
中2名独立董事。
(二)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四)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
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
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
任期内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时,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
中2名独立董事。
(二)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四)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
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五)经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
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
| | (五)经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
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 |
| 10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
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任。 |
| 11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列席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参
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
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的内
容应当包含本章程中对上述会议记录要
求的全部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
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并及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
| | |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
查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
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督促相关人员按
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九)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
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十)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
| 12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
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
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
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
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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