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30128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8月)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2 第三章 职责权限............................................................................................................................3 第四章 决策程序............................................................................................................................4 第五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5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6 第七章 附 则................................................................................................................................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及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在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 业经验。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并由董事会确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 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 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就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 审核; (四)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 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提名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度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 以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收集、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 (二)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 (三)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决策的方式包括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出具书面意见等。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该等事项的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 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 非现场会议的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回传表决票等确认委 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并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但情况特殊紧急的,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 件的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提名委员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开始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受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对会议议案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 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填写表决票。委员 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 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的三个小时内,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表决规则;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包括会议记录在内的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工作细则生效后与新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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