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老六(92072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第 06G20250254-00007号 致: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年 8月 13日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贺存勖律师、施铭鸿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营业执照; (三)本次会议议案; (四)公司于 2026年 7月 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https://www.bse.cn/)公布的《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五)公司于 2026年 7月 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bse.cn/)公布的《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延期公告》(以下简称《延期公告》); (六)公司于 2026年 7月 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bse.cn/)公布的《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 (七)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八)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九)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公司于2026年7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7月 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bse.cn/)发布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的要求,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4.2026年 7月 27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bse.cn/)发布了《延期公告》。因工作安排和会议筹备等需要,为确保股东会的顺利召开,并保障会议进程的完整、有效,经公司审慎考虑,决定将本次股东会延期至2026年8月13日14:30召开。除会议时间变更外,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登记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年 8月 13日 14:30—15: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 8月 12日 15:00—2026年 8月 13日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朱先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延期公告》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3,799,3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3,799,2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5%。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出席本次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9,91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2026年 7月 2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1.45%股份的股东李殿奎先生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上述提案已经 2026年 7月 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bse.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临时提案公告》《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临时提案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3,799,38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3,799,38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3,799,38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9,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朱先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1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3,799,28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9,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朱世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3,799,28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9,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03 选举李殿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3,799,28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9,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 选举齐江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3,799,28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9,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02 选举宋英慧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3,799,28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9,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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