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环境(688466):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8月13日 20:23:50 中财网
原标题:金科环境: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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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6年 7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8月 13日 14点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 1号望京数字创意园 1号楼 A座 16层金科环境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年 8
月 1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慧春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9人,代表股份 66,596,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18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共审议通过了 2项议案,均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 关于补充确认子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66,595,63099.99916050.000900.0000
其中:A股66,595,63099.99916050.000900.0000
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417,13099.99056050.0095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66,565,63099.95406050.000930,0000.0450
其中:A股66,565,63099.95406050.000930,0000.0450
表决结果: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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