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鼎科技(000409):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 于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济南市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C座19、20层邮编:250014 19th-20thFloor,BlockC,YinfengFortunePlazaNO.1Long’aoWestRoad,Jinan,250014电话/Tel.:+865318611094986112118传真/Fax.:+8653186110945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8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云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2026年8月13日召开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 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 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 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 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7月28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 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6年8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 2026年7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6,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 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13日(星期四)14:00在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7-1号济南高新万达J3写字楼二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8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3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股份248,449,4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6627%。剔除重 复投票股东1人后,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48,399,421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36.655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7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531,4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3751%。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会股东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44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839,0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32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50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311,930,8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0304%。 4.现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东 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修改原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会议主持人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并剔除重复投票后,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749,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133,8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弃 权47,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57,75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39%;反对133,8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0%;弃权47,468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1%。 本次股东会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为特别决 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748,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7%;反对147,7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74%;弃 权34,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10%。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57,15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05%;反对147,7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80%;弃权34,168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5%。 本次股东会中,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 款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的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00《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768,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0%;反对139,6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48%;弃 权22,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76,75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4%;反对139,6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6%;弃权22,668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1%。 本次股东会中,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 应条款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的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00《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679,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5%;反对221,6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710%;弃 权2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587,95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26%;反对221,6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2%;弃权29,468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于1名股东出现的现场与网络投票重复表决情形,公司已按照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的规则进行了正确 处理,未影响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郑继法 经办律师: 王迎春 毛碧敏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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