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环能(00080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8月13日 19:41:46 中财网
原标题:山高环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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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7月28日表决通过。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13日14:00在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D座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3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3,896,58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268%,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8,08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5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3,498,50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641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379,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48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的《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5,530,97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46%;反对:5,590,76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35%;弃权:29,09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759,32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924%;反对:5,590,76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4%;弃权:29,09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本提案关联股东山高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信嘉锐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福州山高禹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5,529,77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32%;反对:5,540,76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87%;弃权:80,29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758,12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904%;反对:5,540,76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66%;弃权:80,29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0%。

本提案关联股东山高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信嘉锐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福州山高禹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8,383,38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61%;反对:5,463,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5%;弃权:49,79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865,98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690%;反对:5,463,4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85%;弃权:49,79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毕志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陈 颖
2026年 8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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