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00234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时间:2026年08月13日 19:36:39 中财网
原标题:巨力索具: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落实监管合规底线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ESG专项披露违规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专项制度。

公司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导致公司被监管问询、行政处罚、信用档案记过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责、权、利相统一”“过错与责任相匹配”“追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使其责任与其职权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证券事务代表、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公告编制、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统筹编制,牵头负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统稿、合规校验与对外披露,全程留存各环节审核签字记录。财务部负责提供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涉及的全部财务数据,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直接负责。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公告涉及的专业管理相关内容,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履行部门审核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进行监督,审核财务报告的合规性,指导内审部门开展年报信息披露专项内审。

第三章信息披露违规及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第一执行责任人,统筹协调年报编制全流程,对年报披露的合规性进行最终把关,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年报相关问询事项。公司内审部门需在年报正式披露前,对年报信息的完整性、数据勾稽关系开展专项内审,形成内审核查记录,避免出现重大数据偏差。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出现信息披露时点滞后超过法定时限的情形;
(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
(三)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相关重大事件或重要信息进行披露的;
(四)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义务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1、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2、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年报实际披露数据偏差幅度超过50%,且未及时发布修正公告的情形。

(七)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一)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上述指标达到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或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公司盈亏性质;或经审计后,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以及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等。

(二)除财务报表外,财务报告附注中出现财务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或未披露重大投资、对外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的。

(四)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产生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认定及处罚
第十条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有关人员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而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客观情节、主观过错程度、造成的影响后果等综合审查认定责任,区分直接责任、次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有关人员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而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公司对该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按照差错严重程度,对责任人采取分层追责形式包括:
(一)轻微差错追责(未触发监管处罚,仅出现内部审核疏漏)
1、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提交书面整改说明;2、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轻微信息披露更正的,对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减当月绩效奖金。

(二)一般差错追责(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警告或出具警示函的,公司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
2、未能认真勤勉尽责,对信息披露的报告内容有明显遗漏、错误,没有审查发现,造成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公司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3、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警告或出具警示函累计达到2次的,公司给予其降职处分。

(三)重大差错追责(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行政处罚)1、责任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公司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2、责任人被深圳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的,公司给予其降职或撤职处分;
3、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立案稽查、市场禁入,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或解聘;
4、责任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一)在差错发生后第一时间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主动消除负面影响的;(二)主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未造成监管问询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差错,且已履行合理勤勉义务的;(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就其涉及追责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ESG可持续发展报告等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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