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00234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记载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发现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存在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八)负责组织和协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同时负责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九)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任职条件、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工作流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公司有权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理: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如后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发生修订,本制度相关条款自动按新规定执行,董事会可据此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同名制度同时废止。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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