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通医疗ETF嘉实 : 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港股通医疗ETF嘉实 : 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6年8月19日 公告日期:2026年8月14日 1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4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8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10 六、基金合同摘要................................................................................................16 七、基金财务状况................................................................................................17 八、基金投资组合................................................................................................19 九、重大事件揭示................................................................................................24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2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26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2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28 2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于2026年7月4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上的《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3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简称: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港股通医疗ETF嘉实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8003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8月12日基金份额总额: 259,654,396.00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8月12日基金份额净值:1.0012元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59,654,396.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8月19日 10、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56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6年7月13日至2026年8月6日公开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均为2026年7月13日至2026年8月6日。 5、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通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东莞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红塔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源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融街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麦高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港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府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5 券、英大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甬兴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无。 (3)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59,630,000.0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银行利息共计24,396.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26年8月1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的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92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59,654,396.00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6年8月11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年8月11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59,654,396.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6】1137号。 6 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8月1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场内简称:港股通医疗ETF嘉实。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8003。 6、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7、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请见《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59,654,396.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7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6年8月12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2,913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为89,136.4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6年8月12日,基金份额合计为259,654,396.00份,机构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1,404,255.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15.9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18,250,141.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84.05%。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6年8月12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InvestmentsSingaporeLimited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促公司经理层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财务控制、内部控制的系统及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10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人员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我公司共有861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45人、硕士学位637人、学士学位166人、其他13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郭松 咨询电话:400-600-8800 6、基金管理人业务情况简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11 王紫菡女士,硕士研究生,10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2016年6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2月27日任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4月14日任嘉实中证500成长估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0日至2026年3月12日任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12月5日任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22日至2025年8月28日任嘉实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月16日至2025年11月15日任嘉实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沪深3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沪深3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医药健康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年4月21日至今任嘉实国证绿色电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2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医药健康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4日至今任嘉实国证绿色电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11日至今任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12月27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1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12 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4年5月7日至今任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4年5月29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27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5年2月26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7月15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8月11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6月12日至今任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6年8月1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13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6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027只。 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4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联系人:郭新华 电话:+86(21)61418888 传真:+86(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强占新 15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16 七、基金财务状况 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6年8月12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如下: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交易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6年8月12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20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21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22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无。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23 九、重大事件揭示 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6年8月11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26年8月12日刊登《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4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2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6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注册登记协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4日 2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8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0)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配合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等。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9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证券经纪商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交易监控等职责;(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0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1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 (2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32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33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 (2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34 有人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ETF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份额占ETF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ETF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ETF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5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和/或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6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