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铭利达(301268):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6-075 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49.23亿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7.51%。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于2026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拟向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70.0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最终银行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担保额度不超过70.00亿元。上述授信事项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前有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授信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由公司财务中心实施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1、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铭利达”)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和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全部债务本金金额为10,000万元 2、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和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铭利达”)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分别为公司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20,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4年7月27日 2、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F栋3202 3、法定代表人:陶诚 4、注册资本:40,039.6932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生产、加工(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普通货运;压铸件、塑胶件、线缆、电子产品的装配组装业务。 6、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的控制关系:担保人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被担保人铭利达的全资子公司 7、公司资信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8、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一)广东铭利达为公司提供担保 1、保证人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名称: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4、授信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8月12日起至2029年8月12日止 5、保证金额: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整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整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7、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甲方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8、担保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公司提供担保 1、保证人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2、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授信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7月29日至2027年7月29日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整6、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8、担保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492,335.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7.51%。 其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48,295.2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5.08%。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广东铭利达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2、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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