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东方新能(002310):对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新能 公告编号:2026-060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被担保方202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11日和2026年6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参股子公司北京国综东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国综中晟(金昌)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综中晟”)提供20,160万元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上述担保事项由国综中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国综中晟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金租”)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价款5.6亿元;国综中晟的股东金昌迅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迅能”)将其持有的国综中晟100%股权质押给交银金租。 公司以持有的国综中晟36%股权为限为该笔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20,160 证金额不超过 万元,并与交银金租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由国综中晟和金昌迅能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经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可向国综中晟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20,16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国综中晟可用担保额度为20,160万元;本次担保 后,国综中晟可用担保额度为0。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和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 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国综中晟(金昌)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24,000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王茂东 4、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0日 5、注册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街道昌荣里北京路延伸段14号1 层101室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 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股东及股权结构:8、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国综中晟(金昌)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及范围: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国综中晟与债权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不超过20,160万元人民币的租赁本金及相应的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期间: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权利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出质人:金昌迅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国综中晟100%股权 (4)质押担保范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本金、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处分质押权利所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5)质押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出质登记自办妥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3、《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各主体: 甲方一(反担保权人一):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反担保权人二):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反担保人/主债务人):国综中晟(金昌)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丙方(保证人):金昌迅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丙方合称“反担保人”) (2)反担保安排:乙方同意就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为甲方提供最高额反担保;丙方同意就甲方在主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为甲方提供保证责任。 (3)债权确定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日起满6年之日止。在该期间内,甲方因履行主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而对乙方、丙方享有的全部追偿权,均纳入本合同所反担保/保证的范围。 (4)反担保范围:甲方因履行主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而支付的全部代偿款;甲方因向乙方、丙方追偿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反担保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所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甲方对全部反担保人享有的反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额合计为人民币3.6亿元,如加上违约金、利息等债务的债权总额超过该限额,乙方、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5)反担保方式:乙方确认甲方在履行主合同项下保证责任后,依法对乙方享有追偿权;乙方承诺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追偿款项。丙方就甲方在主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可直接向丙方主张权利,无须先行向乙方追偿。 (6)反担保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触发反担保权情形出现之日起3年,多次触发的,以最后一次情形出现之日起计算。主合同因融资租赁合同等因素展期的,本合同反担保期间与保证期间自动顺延,乙方、丙方同意不用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国综中晟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项目建设及业务发展需求,能切实保障项目进度与建设质量,加速独立储能项目的落地,进一步拓展及深化公司在储能侧的业务布局,提升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资源协同效应,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且项目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通过定期获取项目进度报告、审阅参股公司经营及财务资料等方式,密切跟踪国综中晟及项目公司的建设运营情况,动态评估潜在风险,及时采取包括落实反担保权利在内的各项应对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风险可控、决策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各级控股子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额度为39.35亿元,对合并报表之外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016亿元。截至目前实际担保余额为17.3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82%;其中对各级控股子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5.2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46%;实际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2.01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涉及的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不存在因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融资租赁合同》; 2、《权利质押合同》; 3、《最高额保证合同》; 4 、《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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