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围海(00258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6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8月12日在宁波市鄞州区广贤路1009号围海大厦1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2026年8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2026年6月29日9:15-15:00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章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2,677,20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59%;根据网络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722,0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03%。 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4,399,2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562%。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6年8月6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722,0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0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股东提出新议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选举韩建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149,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2314%。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72,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8464%。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2 ()选举毛纪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139,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035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2,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939%。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3)选举孙旱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609,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1264%。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2,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026%。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4)选举牛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609,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1264%。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2,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026%。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5)选举章关秀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609,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1264%。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2,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026%。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2、审议《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选举张炳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040,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0158%。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3,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025%。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2)选举徐群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039,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0156%。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2,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005%。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3)选举钱荣麓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038,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0154%。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1,4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988%。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许洲波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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