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00099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8月)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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