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搏尔(30068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核意见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经认真审核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一)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和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委员签署: 齐 娥: (签字) 姜桂宾: (签字) 姜久春: (签字) 2026年8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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