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和昌(920193):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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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8月12日 20:06:3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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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吉和昌: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920193 证券简称:
吉和昌 公告编号:2026-077
武汉
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武汉
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7月 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28,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5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7,955,579.16元。其中增加股本 28,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179,955,579.16元。公司注册资本由 83,330,800.00元增加至 111,330,800.00元,总股本由 83,330,800.00股增加至 111,330,800.00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6)0100020号)。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股本变化情况,拟对《武汉
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完成后的章程名称为《武汉
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前述变更内容以登记机关最终备案的信息为准。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员,就上述变更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万
股,于2026年7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1,133.08万元。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133.08万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
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
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
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
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
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就任时确 |
| |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
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所持
有的规定期间不得转让的股份,应当按
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限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
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
|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
类型的事项: |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
类型的事项: |
|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
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或者章程另有规定外,上
述交易事项不包括公司与合并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
(五)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本条
第(四)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
内发生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或者章程另有规定外,上
述交易事项不包括公司与合并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
(五)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本条
第(四)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
内发生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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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武汉
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武汉
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8月 12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