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和昌(920193):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6年08月12日 20:06:38 中财网
原标题:吉和昌: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920193 证券简称:吉和昌 公告编号:2026-077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7月 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28,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5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7,955,579.16元。其中增加股本 28,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179,955,579.16元。公司注册资本由 83,330,800.00元增加至 111,330,800.00元,总股本由 83,330,800.00股增加至 111,330,800.00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6)0100020号)。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股本变化情况,拟对《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完成后的章程名称为《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前述变更内容以登记机关最终备案的信息为准。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员,就上述变更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万 股,于2026年7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 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1,133.08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133.08万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 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 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 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 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 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 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所持 有的规定期间不得转让的股份,应当按 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限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 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 类型的事项: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 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 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或者章程另有规定外,上 述交易事项不包括公司与合并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 (五)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本条 第(四)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 内发生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或者章程另有规定外,上 述交易事项不包括公司与合并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 (五)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本条 第(四)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 内发生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8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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