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硕贝德(300322):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8月12日 19:56:58 中财网
原标题:硕贝德: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22 证券简称:硕贝德 公告编号:2026-039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特制订了《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当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所处行业特点、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从现实与长远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4、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两次现金分红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二十四个月。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指以下情形之一: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
、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4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股东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社会公众股东方便参与股东会表决提供服务。

3、股东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出席股东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和未来战略发展需要调整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的较大变化指以下情形之一: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出现年度经营亏损或营业利润同比上年下滑50%以上;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应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以上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出席股东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五、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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