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300055):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8月12日 19:56:51 中财网
原标题:万邦达: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总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财富中心A座41层
电话:010-61006366
网址:http://www.qianchenglaw.com
致: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邦达新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于2026年8月12日下午3:00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及从巨潮资讯
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查询到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
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且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并于2026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同时,《会议通知》写明: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会共2项议案,议案名称为《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变
更交易对手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关联担保及关联财务资助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6年7月28日公告。经验证,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开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58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0%。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2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313,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参加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214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25,902,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56%。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临时提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
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由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
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12日上午9:15-下
午3: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三)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事项和提出新事项的情形。

2、由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中包括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因此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902,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56%。中小投资者是指
提案 编码提案名称股东类型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
1.00《关于出售控股子公 司股权变更交易对手 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合计25,614,193248,00040,600
  中小股东25,614,193248,00040,600
2.00《关于出售控股子公 司股权被动形成关联 担保及关联财务资助 的议案》合计25,472,793342,40087,600
  中小股东25,472,793342,40087,600
上述议案2.00项属于“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
所留档,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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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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