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605166):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聚合顺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楼9-12层邮编:310012电话:0571-87006666 传真:0571-87006661 网址:www.zjblf.com 二〇二六年八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8月12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纬十路389号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12日9:15-15:00。公司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2026年8月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6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591,59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1.6431%(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210%;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为2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525,59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1.622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已经对其身份进行了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聚合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用记名方式就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以上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聚合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97,019,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4178%;反对共计2,512,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232%;58,700 0.0590% 弃权共计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权登记日持 有“聚合转债”的股东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202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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