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龙(000677):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的聘请,指派律师韩明、宋鲁宁出席恒天海龙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谨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恒天海龙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恒天海龙于2026年7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12日9:30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4层402B、403A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季长彬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另外,部分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6年8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6年8月12日9:15—15:00)参加了网络投票。 恒天海龙已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8月6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恒天海龙董事会,由董事长季长彬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02,587,500股,占恒天海龙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482%,其中中小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恒天海龙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4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893,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1%。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898,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6%。 上述股东均为2026年8月6日15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恒天海龙股东,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进行了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时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赵向阳先生、徐楠女士和一名见证律师韩明先生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网络投票结束后,恒天海龙通过信息公司获取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胡一鸣先生担任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516,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1%;反对21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弃权750,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933,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41%; 反对21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1%;弃权750,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8%。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罢免兰大培先生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433,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177%;反对22,527,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6%;弃权520,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7%。 同意33,850,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926%; 反对22,527,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919%; 弃权520,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5%。 表决结果:通过。 特别说明: 1、本次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不适用累计投票制。 2、对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天海龙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武继田 经办律师(签字) 韩明 经办律师(签字) 宋鲁宁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