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智控(300643):公司董事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643 证券简称:万通智控 公告编号:2026-037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姚春燕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股东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所致,属于非交易过户行为,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的表决权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后,姚春燕女士和李豪先生将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的规定,即姚春燕女士和李豪先生将共同遵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比例限制,并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同时姚春燕女士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双方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未来双方有减持计划,双方将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额度并披露。 4、本次权益变动尚未完成股份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姚春燕女士的通知,获悉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浙0113民初3883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姚春燕将其持有的公司112,500股股票过户至李豪名下。 上述事项将导致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姚春燕持有公司股份567,632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的总股本0.2460%),李豪未持有公司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姚春燕将其持有的公司112,500股股票过户至李豪名下。 3、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姚春燕持有公司股份455,132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的总股本0.1972%),李豪持有公司股份112,500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的总股本0.0488%)。 4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情况的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股东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所致,属于非交易过户行为,不触及要约收购。 2、姚春燕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如下: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截止本公告之日,姚春燕女士严格履行了此前做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3、本次权益变动后,姚春燕女士和李豪先生将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的规定,即姚春燕女士和李豪先生将共同遵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比例限制,并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同时姚春燕女士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双方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未来双方有减持计划,双方将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额度并披露。 4、本次股份变动尚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根据股份分割的变更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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