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南极电商(002127):公司重大诉讼进展
证券代码:002127 证券简称:南极电商 公告编号:2026-043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正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和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告 (2)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3、涉案的金额: (1)公司已披露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金额为81,690,733.00元,本次变更后为296,006,066.20元(暂计)。 (2)公司已披露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所涉诉讼金额(变更后)为313,259,078.52元(不含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客户当年未确认收入,鉴于案件尚在审理中,其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已披露情况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和兆”)关于《商标授权许可服务合同》进行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5日、2026年4月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二、关于本次变更情况 近日,本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2025)沪0118民初17338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关于本公司与上海新和兆、上海和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兆品牌管理公司”,与上海新和兆合称“被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考虑到案涉纠纷对本公司所持商标资产及业务开展造成的多方面影响,根据庭审情况并综合全案证据,本公司申情况具体如下: 1、受理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祥 被告一: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玲燕 被告二:上海和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红伟 (1)本公司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本公司支付因被告一侵犯第三方权利给本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共计2,000万元;2、判令被告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680万元; 3、确认《商标授权许可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自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送的《关于:解除<商标授权许可服务合同>及其全部补充协议的通知》送达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时(即2025年4月7日)已解除; 4、判令被告向本公司支付2025年1月1日至合同解除日(即2025年4月7日)基本授权许可使用费930.1370万元; 5、判令被告向本公司支付2025年度基本授权许可使用费逾期支付违约金,自2024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结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截至2025年5月31日暂计121.6772万元);6、判令被告向本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商标使用费,自合同解除次日(即2025年4月8日)起至被告正式停止使用许可商标之日止,参照2025年度基本授权许可使用费计算(截至2025年5月31日暂计517.8082万元); 7、判令被告向本公司支付减免的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基本授权许可使用费1,400万元;8、判令被告向本公司支付因其未补足减免的2023年度、2024年度的基本授权许可使用费1,400万元而产生的逾期滞纳金,自触发取消减免条款之日(即2024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结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截至2025年5月31日暂计169.5879万元); 9、判令两被告承担因被告一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2319.8630万元;10、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诉讼成本费用,暂计30万元。 本公司上述诉请总金额暂计8,169.0733万元。 (2)本公司本次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本公司支付因被告一侵犯第三方权利给本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共计133,199,000元; 3、确认《商标授权许可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自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送的《关于:解除<商标授权许可服务合同>及其全部补充协议的通知》送达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时(即2025年4月7日)已解除; 4、判令被告向本公司支付2025年1月1日至合同解除日(即2025年4月7日)基本授权许可使用费930.1370万元; 5、判令被告向本公司支付2025年度基本授权许可使用费的逾期支付违约金,自2024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结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截至2026年6月16日暂计2,291,789.35元);6、判令被告向本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商标使用费,自合同解除次日(即2025年4月8日)起至被告正式停止使用许可商标之日止,参照2025年度基本授权许可使用费计算(截至2025年11月21日暂计21,863,013.70元),以及三倍的惩罚金额65,589,041.10元,共计87,452,054.80元;7、判令被告向本公司支付减免的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基本授权许可使用费1,400万元;8、判令被告向本公司支付因其未补足减免的2023年度、2024年度的基本授权许可使用费1,400万元而产生的逾期滞纳金,自触发取消减免条款之日(即2024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结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截至2026年6月16日暂计3,449,523.28元); 9、判令两被告承担因被告一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39,212,328.77元;10、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诉讼成本费用,暂计30万元。 变更后本公司诉请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96,006,066.20元。 本次本公司诉讼请求变更调整了前次诉讼请求第1、5、6、8、9项诉讼金额,较前次诉请金额增加了214,315,333.20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起诉上海新和兆、和兆品牌管理公司案件,正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新和兆起诉本公司案件,正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单笔涉案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情况,不存在其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诉讼、仲裁已在2025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披露。公司将在后续定期报告中跟进披露其他所涉诉讼、仲裁情况。 鉴于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尚在审理中,其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案情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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