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帆传动(301023):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023 证券简称:奕帆传动 公告编号:2026-060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1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0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锦成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33,755,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720%。 5 32,434,2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4.75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1,321,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0人,代表股份1,321,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0人,代表股份1,321,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2%。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含视频通讯参会)。见证律师现场出席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1、提案 1.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6,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578%;反对11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7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6,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578%;反对11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7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1%。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提案 2.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204,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064%;反对11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72%;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4,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064%;反对11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72%;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4%。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提案 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2,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050%;反对11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72%;弃权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2,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050%;反对11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72%;弃权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8%。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2、见证律师:郭丹、华佳悦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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