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60325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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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8月10日 23:46:3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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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药明康德: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材料
二〇二六年九月
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特制订本须知。
一、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会议人员应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会议正常秩序,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行使法定权利并履行法定职责。
三、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四、为及时、准确统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请按照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会议登记办法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签到登记手续。
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要求发言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填写股东提问发言登记表,需准确填写股东名称、股权登记日持股数等相关信息及提问发言内容,公司将根据股东提问发言登记表统筹安排。会议时间有限,未能在会上发言的股东可于会后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公司将认真听取股东的建议、意见。会议审议过程中股东发言应在与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有直接关系的范围内展开,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或发言,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有权要求股东停止发言并拒绝回答。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权益,在股东会会场范围内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直播、录音、录像或拍照;为保障对外信息准确性,未经公司明确许可,不得将股东会相关图片、录音、录像及有关会议内容发布于公开媒体。如股东同时以媒体记者身份参会有报道需求的,相关报道发布前需提前取得公司的明确同意。会议期间,请遵守会场秩序并听从会议工作人员安排。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或公司其他相关人员有权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责令其退场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会议出席、列席情况
三、审议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审议<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审议<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推选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五、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发言、提问并表决会议事项
六、宣读见证意见
七、宣布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八、宣布本次股东会的最终投票结果
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目录
一、《关于审议<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一:关于审议《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当前全球制药研发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化全球化布局过程中受到公司全球业务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政治经济环境变化或国际关系变化的客观影响,面临着国际政策变动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日趋复杂的国际环境下,为进一步提升核心员工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落实公司“共苦共享”的核心价值观,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全球化发展目标深度绑定,引导公司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骨干聚焦长期价值创造,从而确保公司全球化战略的稳步推进与长远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了《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8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的《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提请股东会审议:
同意《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
请审议。
议案二:关于审议《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制定了《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8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的《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提请股东会审议:
同意《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请审议。
议案三: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办理成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文件等; 2、授权董事会负责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3、授权董事会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草案约定的股票来源、资金来源、管理模式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依据、持有人认购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
4、授权董事会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
5、授权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通过并提交的决议;
6、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9、授权董事会委托管理委员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的锁定、解锁以及解锁后出售、分配的全部事宜;
10、授权董事会批准并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11、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须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
提请股东会审议:
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事项,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
请审议。
议案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积极响应香港市场的无纸证券市场制度,加强公司治理与投资者参与,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无纸证券市场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以符合实行无纸证券市场制度的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无锡药
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
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无锡药
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
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
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
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
(无纸证券市场)规则》(香港法例
第571AS章)(以下简称“《无纸证
券市场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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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H
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
除非符合下述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
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
何理由:
(一)与任何H股所有权有关的
或会影响H股所有权的转让文件及其
他文件,均须登记,并须就登记按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费用标准向 | 第三十条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H
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
对于属无纸化形式的H股,董事会有
权拒绝办理下列转让:(1)该指明
请求未按照核准证券登记机构的运作
规则发送,或已递交转让文书;
(2)公司已启动无纸化转换,且就
该无纸化转换应付的无纸化转换费用
尚未支付;(3)H股的转让人、受让
人或法定承继人(视情况而定)并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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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支付费用,且该费用不得超过
《香港上市规则》中不时规定的最高
费用;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H股;
(三)转让文据已付应缴香港法
律要求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
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
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持有
人,则联名登记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四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
司的留置权。
如果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
公司应在转让申请正式提出之日起二
个月内给转让人和受让人一份拒绝登
记该股份转让。 | 公司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所运营的无纸
证券登记及转让系统的系统参与者;
(4)若H股为纸质形式,则根据适
用规则,未收到或已被拒绝就该H股
(或同一证书所涵盖的任何其他H
股)提出的无纸化转换请求;对于以
纸质形式持有的H股,除非符合下述
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
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与任何H股所有权有关的
或会影响H股所有权的转让文件及其
他文件,均须登记,并须就登记按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费用标准向
公司或公司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支付费
用,且该费用不得超过《香港上市规
则》中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最高费
用,或《核准证券登记机构守则》或
其他适用规则或守则所规定的最高费
用;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H股;
(三)转让文据已付应缴香港法
律要求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
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
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持有
人,则联名登记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四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
司的留置权。
如果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
公司应在转让申请正式提出之日起二
个月内给转让人和受让人一份拒绝登
记该股份转让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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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所有H股的转让皆
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
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
(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
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
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 | 第三十一条 所有H股的转让,
若为纸质形式,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
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
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
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
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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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
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
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
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
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
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
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
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 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
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
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
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
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或
依据适用要求以电子方式作出。
所有以纸质形式持有的H股转让
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
不时指定的地址。对于以无纸化形式
持有的H股,其转让应通过按照公司
核准证券登记机构的运作规则及《无
纸证券市场规则》发出的经核证的无
纸化讯息进行,无需提交实体转让文
书。若有关纸质证券(包括无纸证券
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此后发生任何
变更,则以届时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
为准。此外,自公司的H股成为参与
证券之日(以下简称“参与日”)
(包括该日)起,以纸质形式持有的
H股必须先进行无纸化转换,方可按
照上述程序进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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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
式,并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
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
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
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
票权”的字样。如股本包括附有不同
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
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
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
“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公司发行的H股,可以按照香港
法律、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和证券登记
存管的惯例,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
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
式,并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无纸化形
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形式。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
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
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
载明的其他事项。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
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
票权”的字样。如股本包括附有不同
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
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
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
“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公司发行的H股,可以按照香港
法律、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和证券登记
存管的惯例,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
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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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参与日(包括该日)起,公司
将不再就任何此类H股签发新的股票
证书。
为免生疑问,前述规定适用于
(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在本公司H股进行任何发
行、配发、转让、法定转移、合并或
分拆后,若该等发行、配发、转让、
法定转移、合并或分拆于参与日或之
后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或
(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H股
持有人申请更换该H股的股票证书,
而补发股票证书在参与日前尚未签
发。
上述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本公司在
参与日前已发行且未注销的任何H股
股票证书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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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根
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则登记以下
事项(如适用):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
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
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
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
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
期。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
在遵守本章程及其他适用规定的
前提下,公司股份一经转让,股份受 |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核准
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票证书及/或
无纸化记录,或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根据公司股票
上市地相关规则登记以下事项(如适
用):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
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
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
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
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
期。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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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方的姓名(名称)将作为该等股份
的持有人,列入股东名册内。
股票的转让和转移,须到公司委
托的境内外股票过户登记机构办理登
记,并登记在股东名册内。 | 在遵守本章程及其他适用规定的
前提下,公司股份一经转让,股份受
让方的姓名(名称)将作为该等股份
的持有人,列入股东名册内。
股票的转让和转移,须到公司委
托的境内外股票过户登记机构办理登
记,并登记在股东名册内。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
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公司境外
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
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H股股东名
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
阅;但公司可以根据香港《公司条
例》相关条例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
续。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
名册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
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
股份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正、副本
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
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公司境外
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
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H股股东名
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
阅;但公司可以根据香港《公司条
例》相关条例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
续。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
名册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
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
股份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正、副本
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公司可依照适用的监管规则,就
H股发行实物股票证书及/或采用无纸
化发行及交易安排。凡姓名载入股东
名册登记为H股股东之人士,均有权
通过无纸证券登记及转让系统、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运营的中央结算及
交收系统(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及交
收系统”),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及《无纸证券市场规则》批准并
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
定的任何其他系统,以无纸化形式持
有其股份。
尽管有前述规定,自参与日(包
括该日)起,本公司其后发行或配发
的任何H股均应仅以无纸化形式发
行,且不得就该等H股签发股票证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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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H股如以无纸化形式发行或
已完成无纸化转换,则该H股将在股
东名册中以无纸化形式登记。
就属于参与证券的H股而言,股
东名册中的登记记录应具有《无纸证
券市场规则》所规定的证据效力及其
他效力。股东名册内有关该等H股持
有人的任何记录如有变更,均应按照
《无纸证券市场规则》及《核准证券
登记机构守则》通知持有人。
公司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
以便其H股能以无纸化形式持有、转
让和登记,包括按照无纸证券市场制
度要求落实公司行为电子化处理。股
票证书应载明适用监管要求所规定的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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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境外上市股份股东
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
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
他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一条 境外上市股份股东
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
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
他有关规定处理。凡H股股东名册上
记载的任何股东,或任何要求公司将
其名称记入H股股东名册的人士,若
对其名下以无纸化形式登记的H股的
电子登记记录提出异议或发现错误,
该股东或人士可向公司及公司委任的
核准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更正该登记记
录;若该等H股为纸质形式且相关股
票证书已遗失,则该股东或人士可向
公司申请就该等股份补发新的股票证
书。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就无纸化证
券的登记记录申请更正,或就遗失的
纸质证券申请补发新股票证书的任何
申请,均可依据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名
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所规
则、规范无纸证券市场的相关监管规
则以及其他适用法规处理。但对于属
于参与证券的H股,不得补发股票证
书;倘若股票证书遭污损、破损、遗
失或损毁,该股票证书所对应的H股
可依据本公司H股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的适用规则办理无纸化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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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
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届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
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
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
损害其所持股份附有的任何权利。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
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亲自、以电子方式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届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
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
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
损害其所持股份附有的任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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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工作日前
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或者十五日
(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应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工作日前
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或者十五日
(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应以规定的方式作出,包括 |
| 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
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个工作
日”、“十个工作日”、“十五日”
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及通知发出当日。 | 但不限于邮寄、电子通讯、公告,且
应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
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个工作
日”、“十个工作日”、“十五日”
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及通知发出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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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七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或通
过电子方式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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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第八十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
或电子方式委托代理人。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如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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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报
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会的二十日以
前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
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
的财务报告。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至少
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二十一日前
将前述报告或董事会报告连同资产负
债表(包括法例规定须附录于资产负
债表的每份文件)及损益表或收支结
算表,或财务摘要报告,由专人或以
邮资已付的邮件、香港联交所允许的
其他方式寄给每个H股的股东,收件
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报
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会的二十日以
前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
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
的财务报告。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至少
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二十一日前
将前述报告或董事会报告连同资产负
债表(包括法例规定须附录于资产负
债表的每份文件)及损益表或收支结
算表,或财务摘要报告,由专人或以
邮资已付的邮件、电子通讯方式或香
港联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寄给每个H
股的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
记的地址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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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
日为送达日期。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
日为送达日期。即使H股股东不时选
择以电子方式接收任何通知或文件,
该股东仍可随时要求公司在电子文本
之外,向其发送其作为股东有权获得
的任何通知或文件的纸质副本。
就H股而言,在适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且除非《香港上市规则》另
有限制或禁止,公司应当:
(一)接受股东及证券持有人以
电子方式发出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
股息选择指示、付款选择指示、对
“可供电子方式传送的公司通讯”
(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的回
应,以及有关任何证券持有人会议的
任何指示,如出席会议意向、委任代
表、撤销代表委任及投票指示),但
须遵守董事会不时确定的合理身份验
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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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当公司向股东及证券持有
人作出认购任何新证券的要约时,可
通过任何电子方式或董事会认为适当
的其他方式收取股东及证券持有人的
付款;和
(三)通过任何电子方式或董事
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支付与公司任
何行动相关的任何应付款项(包括公
司就其行动向股东及证券持有人支付
的款项,如股息及其他权益分派、供
股、公开发售及向特定类别持有人作
出优先要约有关的事项,及/或(如
适用)超额认购退款;以及与收购及
私有化相关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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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单独或
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
以上的董事的股东;其单独或者与他
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3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其单独或者
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
的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的股东;其
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
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五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单独或
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
以上的董事的股东;其单独或者与他
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3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其单独或者
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
的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的股东;其
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
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四)无纸证券登记及转让系
统,是指就公司的任何股份或证券而
言,能够在不使用纸质文件的情况下
证明及转让股份和证券的所有权,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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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相关配套及附属事项的一套计算
机系统连同软件及其他设施。
(五)参与证券的H股,具有
《无纸证券市场规则》所界定的涵
义。
(六)核准证券登记机构,具有
《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涵义。
(七)纸质形式,具有《证券及
期货条例》所界定的涵义。
(八)无纸化形式,具有《证券
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涵义。
(九)指明请求,具有《无纸证
券市场规则》所界定的涵义。
(十)《电子交易条例》(香港
法例第553章)第8条及第19条,
倘若其施加本章程已有规定以外的责
任或规定,则在该范围内不适用于本
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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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 |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与
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无纸证券市场
制度)规定不符的,在冲突或不一致
的范围内,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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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股东会审议:
1、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上述修订,以符合实行无纸证券市场制度的规定;
2、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进一步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修改《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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