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集团(600129):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8楼邮编:4000238thFloor,PinganFortuneCentre,No.25WestAvenue,JiangbeiTown,JiangbeiDistrict,Chongqing,P.R.China电话/Tel:+86238679858867758383传真/Fax:+862386798722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8月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法意字第0810435号 致: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14点00分在重庆市两江 新区恒山东路18号公司1201会议室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7月20日,贵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7月21日,贵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于2026年8月6日14点00分召开贵公司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2026年7月30日,贵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延期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延期公告》)。《股东会延期公告》载明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延期后的召开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并载明了原股东 会有关情况、股东会延期原因、延期后股东会的有关情况、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10日14点00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恒山东 路18号公司1201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6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股东会延期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及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13人,代表股份数178,475,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666%。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的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和表决,没有出现现场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177,151,0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2578%; 反对票87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913%;弃权票44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509%。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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