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301308):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时间:2026年08月10日 20:46:27 中财网
原标题:江波龙: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可持续发展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辞任董事生效之日起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会秘书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ESG管理委员会和ESG执行小组。ESG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ESG战略规划及长期目标,审阅ESG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以及监督ESG执行小组的工作进展及成果。ESG执行小组负责落实、协调、统筹、组织及推进各项ESG工作任务的执行。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关注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ESG)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战略发展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ESG)战略规划、预期目标、政策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中ESG战略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战略、社会战略、治理战略等;(六)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七)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工作的实施,评估公司总体ESG绩效并提出相应建议;
(八)审议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相关报告及其他与ESG相关的重大事项;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与ESG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可以以通讯、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不受前述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包括邮寄、传真、电话及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以前述方式召开的,委员口头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且同意的委员人数满足本制度规定的,则相应议案即时生效。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和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出席战略与ESG委员会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其他独立性。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本工作细则执行后,公司原《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自动失效。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