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光大同创(301387):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8月10日 18:31:26 中财网
原标题:光大同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6-053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或“公司”)于2026 4 17 2026 5 29 2025
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年 月 日召开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银行、金融机构等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等)时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光大同创”)提3,000.00 2025
供的担保额度为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6年8月6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武汉光大同创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在2026年8月6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公司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于2025年9月10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于2026年8月6日终止,所对应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亦转入新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所终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 方被担保 方担保方 持股比 例被担保方最 近一期资产 负债率本次担保 前担保余 额本次减 少担保 金额本次新 增担保 金额本次担保 后担保余 额剩余可 用担保 额度是否 关联 担保
光大 同创武汉光 大同创100%61.21%2,000.002,000.003,000.003,000.000.00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日期:2014年4月4日
2 3,000.00
、注册资本: 万元
3、法定代表人:马增龙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花山六路五号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纸制品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软木制品销售,草及相关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销售代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餐饮服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25,680.3425,653.23
负债总额15,605.2315,701.57
净资产10,075.119,951.67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8,734.252,766.73
利润总额-1,697.46-166.95
净利润-1,353.71-124.24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合肥山秀碳纤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500万美元,按中国人2026 7 31 6.7894 3,394.70
民银行 年 月 日美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算为 万元人
民币。

8、经查询,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
、保证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债务人: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担保的债权:
(1)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依据与武汉光大同创在2026年8月6日至2027年12月31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公司、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双方于2025年9月10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终止,所对应主合同项下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7、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债权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3,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32.68%;提供担保总余额为41,497.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25.4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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