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300623):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捷捷微电 证券代码:300623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026年8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微电”、“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8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207.99万股的1.31%。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权益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3.80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及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每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以满足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目录 第一章释义......................................................................................................................................8 第二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9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0 第四章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1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11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11 三、授予激励对象的核实......................................................................................................12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13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13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3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13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禁售期.............14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6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17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22 第六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4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24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25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25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26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26 第七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28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28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28 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0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30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31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33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33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33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34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需要支付利息的情形..........................................................................35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35 第十章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36 第十一章附则................................................................................................................................37 第一章释义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业绩的平稳、快速提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及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5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7.06%; 2、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79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92.94%。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授予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8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207.99万股的1.31%。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无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权益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日、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确定,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参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3.8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8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每股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6.20元的50%,即13.10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每股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7.46元的50%,即13.73元/股。 根据上述原则,本激励计划确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80元/股。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条件未达成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激励对象在股份登记前放弃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该等份额由公司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针对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7-202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上述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若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业绩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5、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分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考核以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及盈利水平,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具体考核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格局及市场竞争态势、公司经营现状及发展规划等有关因素。 对个人设置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0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2、缩股 Q=Q×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0 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3、配股 Q=Q×P×(1+n)/(P+P×n) 0 1 1 2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0 1 P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P n 其中: 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元/股。 4、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0 1 2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解除限售条件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激励成本,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激励成本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为基准,确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单位激励成本=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公司暂以2026年8月7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 (二)激励成本的摊销方法 公司以授予日为基准确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分期确认相应的激励成本。 假设公司于2026年9月底前授予限制性股票,则预计对公司有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第六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调整、解除限售、回购事项。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六)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回购及注销等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或者股东会审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有关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五)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公司应在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七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八)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的,自变更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业务调整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公司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作出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0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0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P×(1+n)/(P+P×n) 0 1 1 2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0 1 2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新股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出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1+n) 0 其中:P为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0 拆细的比率;P为回购价格。 (二)缩股 P=P÷n 0 其中:P为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回购价格。 0 (三)派息 P=P-V 0 其中:P0为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四)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为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n为配0 1 2 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回购价格。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需要支付利息的情形 在解除限售期内,仅仅因为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要求而由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还需支付激励对象回购金额对应的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的天数÷365天)。 除此之外,由于其他情况导致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不支付利息。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三)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第十章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章附则 1、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2、本激励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董事会审议通过。 3、本激励计划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4、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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